技術合作協議書
第四款:甲乙雙方應保持密切聯系,隨時通報執行本協議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協議的解釋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中,如發生分歧,雙方均以誠意的態度協商或共同同意的其他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附件1、附件2及附件3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修改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對本協議的修改,將通過甲乙雙方會晤或換函的形式協商,最后以雙方簽署的文件形式確定修改款項。
如甲乙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議,應提前六個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對方。若接到通知二個月以內對方未提出書面異議,從通知日起六個月后,本協議則自動失效。
甲乙雙方授權代表于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于北京正式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文本一式二份,以中文、日文書就,各自保存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