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框架式技術服務協議
6.14 系統安裝完畢并投入正常運行后,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軟件技術資料。
7.系統的建設實施進度
7.1 _________,開始前后臺系統的實施與建設,具體實施計劃由雙方另行協商規定。
8.軟件技術標準
8.1 軟件應按照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號)文件要求,通過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其功能應符合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驗收標準和方式
9.1 在后臺系統安裝調試結束、前臺系統安裝10家、乙方跟蹤運行10日后,甲方應派員對系統進行驗收。
9.2 驗收標準
按本產品的企業標準和軟件功能清單驗收。
9.3 驗收方式
9.3.1 采取隨機選點(一般選8 - 10個具有代表性的旅業單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驗收。
9.3.2 對分期實施的地區,只對首批安裝的系統進行驗收。對首批驗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戶,不再進行驗收工作,即視為驗收合格。
9.4 驗收合格后7日內,甲方應簽發驗收合格證給乙方。如驗收不合格,雙方應委派代表共同檢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在規定時間內(該時間視具體情形由雙方另行商定)由責任方自行解決。
10.售后服務
11.保密條款
11.1 協議雙方保證,基于本協議從另一方獲得標有秘密或專有標記的信息或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取的知識,這些知識包括技術、商業或者管理等方面,應當對之保密。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或本協議履行完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這些知識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對能以文件證明屬下列信息的,不承擔保密責任:a.從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b.在執行本協議時已公開的信息或在不違背本協議規定下公開的信息;c.受讓方自行獲取或開發的,且沒有利用出讓方的保密信息;d.經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1.3 雙方同意,其所屬員工和附屬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11.4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內,上述的保密義務依然有效。
11.5 雙方應當視彼此之間的商業關系為機密,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這種商業關系披露給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決規定的必須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協議第11條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協議之下的義務(支付款項除外),各方對本協議約定的責任或作出的承諾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戰爭、內戰、罷工、停工、禁運、聯合抵制、軍事或顛覆政權、革命、外地入侵、暴亂、國民騷亂、暴徒的暴力或破壞等行為,且雙方在此同意本協議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進行延長。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責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當是不能預見的,或能預見但經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須是發生在協議簽訂之后,并阻礙了主張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13.期限或終止
13.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其終止期限為旅業系統建設完畢之時。除第13.2條所做規定外,第10條定義的售后服務,第11條定義的保密責任,將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13.2 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該重要原因為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實質義務,且在考慮了各種特別情形及雙方利益的情況下,其違約程度已使守約方不能指望違約方正常終止履行本協議。
13.3 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應以掛號郵件送達。如果此通知及時郵寄,則推定為及時送達。
14.其他事項
14.1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附屬協議及工作程序之改變,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共同制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的一部分為無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則其從本協議中排除。本協議繼續有效并在法律的最大范圍內得以執行。
14.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整體或部分讓與給第三人。
14.4 本協議并不形成雙方之間的合伙、代理或合資關系。
14.5 對他方違約或其過錯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并不能被認作是放棄對其后續違約行為責任追究權利的放棄,一方延遲行使權利亦不得被視為放棄其權利。
14.6 本協議包括下列的附件構成雙方之間的整體協議,并取代所有以前口頭或書面的協議以及以前有關本項目的所有備案通訊資料。
14.7 本協議中的條款標題及目錄,只為引用上的方便,并不影響條款的解釋或組成。
14.8 本協議由以下《附件》補充,后者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