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精選3篇)
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篇1
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如下情況:
(1)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或非常情況時,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專利發明,如對于某先進武器的發明專利等;
b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發明專利,如治理污染的發明專利等;
c公共衛生方面的發明專利,如某種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發明專利等。
規定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與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時的同時應當指定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
附:相關法律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黃-葉
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篇2
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如下情況:
(1)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或非常情況時,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專利發明,如對于某先進武器的發明專利等; b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發明專利,如治理污染的發明專利等; c公共衛生方面的發明專利,如某種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發明專利等。 規定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與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時的同時應當指定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 附:相關法律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黃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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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篇3
甲方:山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共同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有償許可乙方使用技術秘密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 許可使用技術秘密內容:
甲醇燃料及其添加劑與變性醇配制技術,甲醇燃料產業化應用系統工藝集成,以及品牌授權。
第三條 許可使用技術秘密及產品銷售地域范圍:
省全境(行政區劃)。
第八條 許可使用技術秘密的前提條件:
甲方正式成為乙方法律認可的股東(甲方成為乙方正式股東相關情況另以協議規定)。
第九條 許可使用技術秘密的主體范圍和保密期限:
9.2乙方需嚴格保守許可使用的技術秘密,保密期限為 10 年,自甲方交付全部交付乙方技術資料之日起算。
第十條 技術培訓指導的內容、地點、方式及費用承擔:
技術資料交付后,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負責在技術許可的范圍內(包括在生產、調配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提供有關的咨詢服務),并在甲方法人住所地指導培訓乙方的業務和技術人員。如果乙方需甲方技術人員去其現場指導培訓時,甲方人員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證:
甲方保證許可乙方使用的技術秘密專有,不存在權利瑕疵,并承諾可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2甲方將不負責乙方因使用本技術秘密生產的甲醇燃料在銷售中引發的信譽或商業利潤的損失,也不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由于甲醇燃料在銷售中造成乙方損害或損失的,甲方對乙方應采取的補救措施是指導培訓乙方,使甲醇燃料的性能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解決協議糾紛的方式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雙方均有權在協議簽約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另立附件作為本協議的補充。本協議附件均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協議自雙方蓋章并乙方首付甲方伍拾萬元即行生效。許可使用期滿或本協議中間解約,不影響保密條款效力,保密期限依然有效。
附:許可使用技術秘密文件資料目錄
甲方:山西實業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本協議于20xx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山西太原市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