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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協議

發布時間:2024-09-23

合伙人協議(精選22篇)

合伙人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 、

  2、獎金盈余分配:______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出資分配。

  4.債務承擔:____________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在單筆交易額為 萬元內全權進行交易。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 2、 3、 。

  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丙方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丙方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丙方技術入股,除去分紅每月固定工資______元。

  2、丙方余分配:_________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丙方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甲、乙雙方各按40%,丙方20%分配。

  4.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強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強制退伙。

  ①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伙企業經營低X虧損時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現強制退伙時,即為視作放棄所有出資與分紅、工資。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否則按強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員工工資、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聘用解聘員工;

  6. 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權利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其他合伙人有監督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甲方決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監督權,重大經營事件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三).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 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 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 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 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 合伙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共同財產、挪用共同財產以作他用等一切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_______________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_______________甲______ _ __

  乙_________ ____

  丙___________ 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3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c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合伙人協議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條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合伙人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XX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入股,除去分紅每月固定工資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__余分配:_________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XX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甲、乙雙方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配。

  4.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強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強制退伙。

  ①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伙企業經營低X虧損時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現強制退伙時,即為視作放棄所有出資與分紅、工資。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否則按強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員工工資、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聘用解聘員工;

  6. 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權利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_________負責保管和收銀,負責記賬。每_________(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其他合伙人有監督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甲方決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監督權,重大經營事件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三).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人的義務:

  1. 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 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 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 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 合伙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共同財產、挪用共同財產以作他用等一切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友好協商,就雙方共同合作在

  經營開發該地區汽車售后維修保養改裝市場一事取得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甲方經過長達________年的時間對瀘州地區售后維修保養改裝市場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決定共同開展此業務。

  二、合伙期限為三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出資額、方式、期限

  1、每人出資________萬元,計________萬元,根據投資實況,可適當追加投資。

  2、各人的出資,以貨幣方式交付。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合作期間各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用于門面轉讓費(________元),門面押金(________元)以及設備和首期零部件購入。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抽離,協議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四、甲乙雙方議定:汽車維修,改裝,技術業務主要由甲方負責。公司財務及日常事務主要由乙方負責。公司所有進出貨以及資金流動必須雙方公開透明。乙方必須每天向甲方提供當天財務情況。

  五、利潤分配,以資產評估為依據,按比例進行貨幣分配。

  1、為了經營和管理好企業,推選為負責人,為了充分發揮和調動合伙人的積極性,利潤的分配按對企業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即甲方六成,乙方四成。每月每人分費________元作為工資,剩余的每四個月分紅一次。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負責人要及時進行通報和清算。對于資本運作過程中出現虧本的情況,甲乙雙方按照藝人分擔五成的責任分擔合作風險。

  六、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協議;

  ②需經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合伙人并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七、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八、企業的事務以負責人為主,其他人為輔,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1、企業應設立帳簿和銀行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1、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2、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業務雷同的合伙。

  3、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九、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合伙人參共同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和朋友之間的友誼原則予以解決。

  十一、本協議自訂立之日生效

  十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合伙人協議 篇7

  合伙經營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_____

  : ,身份證號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于:_____。 面積:。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

  2、獎金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出資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在單筆交易額為 萬元內全權進行交易。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6、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 2、 3、 。

  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甲______ _ __

  乙_________ ____

  丙___________ ____

  簽約地點:____。

  簽約時間:       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丙: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9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合伙人協議 篇10

  合伙人協議書范本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c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聽聽合伙辦廠。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學會糖尿病飲食療法。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餐飲合作經營協議書。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協議 篇11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 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咨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

  │姓 名│性別│年齡│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 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

  │姓 名│ 出資額 │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產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 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 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 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 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 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應當在記錄上簽名。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務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 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

  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_____和建立_____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_____、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咨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 名

  性別

  年齡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 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產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_____、意外_____以及醫療_____、養老_____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應當在記錄上簽名。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_____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務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_____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_____。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不服_____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13

  第一條甲方開設商行專營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x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xx元整外,余人民幣x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約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xx元整后,即為商行的隱名合伙人而甲方認諾。

  第三條甲方應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條前條查核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商行查閱合伙人帳簿,并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本隱名合伙人損益應按照合伙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前條利益的分配,應于損益計算后,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條關于x商行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伙人的帳簿,并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隱名合伙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九條甲方與乙方所出的資本,以甲方為一的比例如遇虧蝕時,應以此計算分擔。

  第十條本隱名合伙有效期間,自__x年x月x日起至__x年x月x日止共為x年x月。

  第十一條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契約的,應于年底為之;但須于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并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擔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余剩的存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間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凈盡的,以契約終止論;但雙方愿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甲方如中途欲將商行出讓于他人時,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時價受讓時,應盡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十五條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讓,將商行股份出讓于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為本豐契約終止之日。

  第十六條甲方在契約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本契約未訂明事項依民法或有關半規辦理。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顯名營業人(甲方):

  商行名稱:

  商行地址:

  負責人:

  住址:

  隱名合伙人(乙方):

  住址:

  日期:

合伙人協議 篇14

  多人合伙人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以上五方本著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伙經營范大姐修腳之家事項,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的字號的店鋪,經營范圍為:,法定代表人為,系該店鋪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終止時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伙項目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各合伙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為人民幣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項目中所占份額相等,均為20%.

  2、各合伙人的出資必須于年月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余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項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項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各方共同決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伍份,合伙人各執一份,五份合伙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簽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簽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多人合伙人協議書范本二

  合伙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合伙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為原則,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能力,創造一個行業,把合伙人自身的價值體現出來,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

  一、合作經營的具體情況。

  該合作店鋪位于主要經營范圍為:鋼結構工程,不銹鋼鐵藝鋁材門窗工程,防護圍欄等金屬焊接安裝工程,

  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內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如房租,水電,購買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筆生意所賺金額除去開銷后平分(備注:無論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戶交完貨之時,無論是否完全收款,雙方都應立即做好虧盈賬目,除去開支,應立即平分所賺金額,留有余款的工程,雙方共同承擔向客戶收余款的權益與義務)甲乙雙方權益與義務平等,乙方對工作的一切事宜,擁有發言權,和決斷權(如材料購進,工程外包,工人聘請,包括與客戶溢價,簽單,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雙方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購進和出售產品;④支付合伙債務;⑤開支實行公開制度須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投資額、方式、

  合伙人都以現金方式投資,具體投資金額,按實際所需待定(具體事宜詳見附件內容)。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投資為共有財產,(如施工工具,辦公用品,店鋪裝修等)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資仍為個人所有,投資款合伙人自行約定時間予以返還

  第五條:入伙、退伙,投資的轉讓

  1、入伙: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退伙:1需所有合伙人認同的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3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投資初期的投資金充公,不予退還。

  3、投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投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須經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七條:禁止行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義參與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經證實后,確有此事,將報告或扭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置,責任由個人承擔,與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無關,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2、在進行業務活動期間,禁止合伙人之間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損失者,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3、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4、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邀請中間人和公證員清算并給與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投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投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體事宜詳見附件內容。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

  日期: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

  日期:

合伙人協議 篇15

  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證f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 、

  2、獎金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出資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在單筆交易額為 ________萬元內全權進行交易。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 2、 3、 。

  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________

  乙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16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c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協議 篇17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茶葉生產、加工項目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協議書生效后,甲方按本協議書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30年,自20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用于投資入股的土地位于__村__組,暫估面積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最終確定的紅線為準。

  土地主要用于茶葉生產、加工、經營所需的生產廠房、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

  項目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___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后按每畝每年___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后按每畝每年___元分紅給乙方。

  2、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協議書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3、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帳戶。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書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協議書義務,甲方承擔辦理入股土地使用權證所需費用。

  2、甲方在本協議書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3、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6、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廠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7、在本協議書期滿后,甲方若需繼續使用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協議書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并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協議書義務。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協議書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議書簽訂后,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協議書期滿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協議書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臵的.相關設施、設備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于發展生產,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原則上土地不能作為貸款風險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構筑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建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后,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可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協議書到期后,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循環,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協議書,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協議書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項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筑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九、協議書的變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協議書可以變更或解除:

  1、訂立的本協議書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的。

  3、不按協議書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應按乙方叁拾年紅利總和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協議書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材料。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法

  1、雙方發生協議書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__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18

  合伙人姓名___,性別__,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電話: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并分別約定密碼后存入-----銀行。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依法依協議分割。

  第六條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從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從事質量檢測)

  (三)(其他合伙人工作同上列出)

  (四)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約定各自輸入密碼后存取。

  第七條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一)盈余分配:以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一合伙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清償債務的合伙人償還自己應負擔的債務。)

  (三)合伙期間的意外風險由合伙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九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供銷合同。但合同標的超過----元,只能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2、對合伙企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應選擇向簽約地點所在基層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其他相關入伙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協議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咨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

  │姓 名│性別│年齡│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

  │姓 名│ 出資額 │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合伙人協議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協會的監督。

  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

  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

  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咨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

  (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

  各合伙人

  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

  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產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

  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

  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

  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

  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

  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

  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

  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務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

  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

  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

  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

  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

  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

  甲方是一從事研發、生產、經銷______保健系列產品為主的高新技術企業。 ______牌蕎麥殼保健褥是我公司獨立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產品,______年10月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號:____________)。該產品既有保健功能,又有實用價值,經濟效益可觀。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共同在_______市、區縣生產經營________保健系列產品。特簽定本協議。

  一、甲方經過長時間的研究開發出________保健系列產品,對此,乙方表示完全認同,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雙方議定,乙方為進入該產品市場的初級階段,對生產、市場運作缺乏經驗,由甲方協助完成。

  三、雙方為了共同珍惜保護好該項知識產權和品牌形象,乙方向甲方交納風險抵押金人民幣3萬元整;包頭市外的合作者,乙方向甲方交納風險抵押人民幣5萬元整。待協議期滿后順延六個月,確認對該品牌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及損失,風險抵押金退還乙方。

  四、本著“有錢大家賺,有利大家享,風險大家擔,保證合作伙伴的利益”的原則,乙方在當地注冊名稱應定為“ ______(地名)分公司”,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成立或參股生產此類產品的公司。

  五、雙方議定合作經營期內,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共同經營好蕎麥殼保健系列產品,合作期限十年。

  六、乙方的利潤分成:

  1、由甲方銷售,在成本價的基礎上,再給乙方供貨價20%的提成。

  2、如乙方自行銷售,甲方收取供貨價30%的提成。

  3、結算時間按(月、季)實行。

  4、結算方式,須雙方同意,現金和貨物都可。

  七、合作經營期滿,如雙方均表示愿意繼續合作經營,本合同可再延續五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雙方合同終止,終止后,雙方應按規定進行財務結算。

  八、未盡事宜,協商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簽訂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人協議 篇22

  合作方:xx有限公司(稱甲方)

  合作方:xx有限公司(稱乙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民融合的方針、平戰結合、軍民兼營”的指示精神,為更好更快的發展國防交通事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后的工程建設項目成立“項目工程管理部”,交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全權負責所屬項目的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和其他約定的指標;并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特制定如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程項目合作經營原則:本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如期完成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其他約定的工作指標;并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作經營方案

  第二條、在乙方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后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均交由乙方實施、建設和管理,自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在20__年內應保證廣東省范圍內及省外等項目之一工程建設,其后年度工程量不低于5,000萬元(所有工程項目甲方所下浮點不含在工程造價和取費標準內)。

  第三條乙方按照甲方的經營理念,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按有利于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日常財務。工程款項通過甲方轉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四條乙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和統籌資金。

  第五條甲方任命乙方為工程部負責人,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招用、辭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人員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報甲方備案。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審核權、工程質量以及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并及時改進。

  第三章下浮點的繳納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具體的項目工程簽定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時間、下浮點數。補充合同未做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視同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章合作經營期限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__年6月日起至20__年6月日止。

  第九條合同期滿,乙方可以自愿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甲方應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根據項目工程實際施工建設量來撥付工程款,每工程項目甲方在開工前期一個星期內不少于向乙方撥付工程款50%,余下的工程款項按工程進度拔付,該款項乙方保證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合同期內,項目工程招標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項目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的管理事務,并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提供項目工程管理部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移交給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每項目的有效效證照以及相關有效文件,并負責每項目的款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甲方須協助乙方處理項目屬在地的社會關系。

  第十五條乙方確保甲方所屬項目工程建設安全、質量、工期的保障,并服從甲方領導,為發展國防交通事業而努力。

  第十六條雙方合作經營期滿后,甲方該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經營期間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決算完成,并付清全部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30日前派員對乙方合作經營經營情況進行審核結算。合同期屆滿之日,雙方就財務、財產等事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十八條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十九條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遞交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書一份。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違約方在守約方書面通知7個工作日之內向守約方支付100萬違約金,違約事由持續三個月的,雙方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本合同第二、三、四、十、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故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八章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對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應向合同簽訂地所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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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有限公司乙方:鑒于甲方擁有;鑒于乙方對甲方技術的了解,愿意實施甲方的技術及專有技術,并且具備實施該這些技術的物質條件、法人資格和必要的資金,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

  • 技術入股協議合同(通用31篇)

    甲方: 身份證號:乙方: 身份證號: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合作開辦公司、明確合作各方的權利與責任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條款共同執行。一.合作方式:公司注冊資金萬元 甲方出資占股80%;乙方出技術,占股20%。...

  • 公司技術入股合同(精選6篇)

    甲方: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乙方: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以其持有的產品技術出資的形式入股甲方一事達成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一、乙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產品技術,包括但不限于...

  • 個人技術入股合同(精選3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為實現技術研發與市場營...

  • 技術入股合同協議書(精選34篇)

    甲方: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以技術出資的形式入股甲方瑞峰快車服務連鎖機構一事達成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第一條:乙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汽車修理技術,汽車美容技術,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汽車維修...

  • 技術入股標準合同(精選35篇)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以其持有的產品技術出資的形式入股甲方一事達成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第一條:乙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產品技術,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產品技術,以及...

  • 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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