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法發展歷程
中國技術合同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技術合同法,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廣義技術合同法,是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具體地說,是調整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技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下是第一范文網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法的發展歷程。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技術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批準實施的《 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2月15日國務院批準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1991年6月25日國家科委發布的《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是中國技術合同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附則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正式廢止。
在合同法制訂過程中,合同法(草案)在總則中曾經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全國人大審議中被刪除。刪除的主要原因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很難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濫用情勢變更強行干預當事人的合同關系。但技術合同發生情勢變更的情形卻比較常見,首先,合同法第337條規定:“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是對技術開發合同明確規定的情勢變更。
對于技術轉讓合同,雖然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情勢變更,但從合同法和專利法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規定的處理原則分析,也存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責任的規定。例如,專利法第50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原專利權人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原專利權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舉例
該條中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就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勢變更”,至于是否變更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是否返還收取的使用費,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再如,甲、乙兩工廠訂立了一個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但尚未履行以前,合同的標的技術秘密已經被第三人向社會公開,使該項技術已經成為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這對合同當事人來說,顯然屬于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而且這個情勢的客觀變化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
此時,受讓方一定會要求解除合同,因為如果履行合同,它就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這對它顯然是不公平的,受訴法院對受讓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顯然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判決解除合同。如果在履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期間,該技術秘密被第三人公開,轉讓人按約定收取了提成使用費,受讓人實施該技術秘密也獲得了一定的收益。對于這種“情勢變更”,法官應當變更合同,免除受讓人繼續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對于轉讓專利技術包含技術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分別約定了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的使用費數額的,如果發生專利權宣告無效或者技術秘密被第三人公開的情形,則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和具體案情處理。
基本內容: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共分為七章,55條(本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失效)。其中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
總則。這一章規定了制定技術合同法的目的;技術合同的概念;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轉讓、申請以及完成技術成果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推廣使用、費用、報批手續和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等。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形式;技術合同的生效條件;代訂技術合同的條件;技術合同的中介機構和費用;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履行;違反技術合同后責任的劃分;技術合同的免責條件;無效技術合同的條件和處理;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條件和程序;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賠償原則等。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概念和種類;委托開發合同的概念和當事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當事人雙方的違約責任;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以及如何承擔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責任等。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種類和原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涉及專利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效條件;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主要義務及違反技術合同的責任等。
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合同的概念;當事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技術服務合同的概念,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六章,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其中規定了技術合同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及訴訟時效等。
第七章,附則。其中規定了技術合同法實施后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合同法制訂實施條例,以及技術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