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規定(精選3篇)
集體合同規定 篇1
集體合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2號
《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__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__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規定 篇2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定做產品及銷售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1、范圍
本合同規定了實木定制家居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材料、價格組成、交貨方式、交貨期、交貨地點、安裝調試、貨物接收和驗收、品質保證等內容。
本合同適用于實木及木質組合材料的住宅內用定制家居產品。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合同。
2.1關于實木定義
即純實木,指未經再次加工的天然實木材料,不使用任何人造板的木材。原木定制家居產品所有木制品部位都必須以鋸材(由原木鋸制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集成材等))加工制作而成。由鋸材和膠合板(以木材為原料通過膠合壓制成的柱型材和各種板材(多層板、密度板、夾芯板、刨花板等)的總成)做成的用于定制家居的木材。以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作為原料,加工成單板、刨花或纖維等形狀各異的組元材料,經施加(或不加)膠黏劑和其他添加劑,重新組合制成的板材。
2.2木門
由木質材料(鋸材、膠合材等)為主要材料制作門框(套)、門扇的門,簡稱木門。
2.3 住宅內用成品樓梯
使用預制成套構件,用于住宅居住空間套內的經現場安裝的木質樓梯,包括組裝式樓梯和裝飾式樓梯。
2.4 定制衣柜
也稱整體衣柜,指根據客戶個性化需求量身定做的衣柜。
2.5 整體櫥柜
是指按照消費者家中廚房結構、面積,以及家庭成員的個性化需求,通過整體配置、整體設計、整體施工,最后形成的成套產品。
2.6 定制家具
也稱整體家具,是指根據消費者的風格,憑借專業知識,設計并制造符合消費者需要的用來收納、存放家居用品及物料的柜類固定家具。包括并不限于定制玄關柜、客廳柜、書柜、陽臺柜、儲物柜、衣帽間等定制柜類產品。
2.7 護墻板
是指主要由墻板、裝飾柱、頂角線、踢腳線、腰線等幾部分組成的起到保護和裝飾作用的結構件。
2.8 吊頂
是指住宅居住空間套內頂部的純實木或實木(實木復合)裝修。
2.9 實木地板
是指天然木材經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裝飾材料。
2.1 酒柜
是指純實木或實木制作的專用于酒類儲存及展示的柜子。
2.11 酒窖
是對一些與酒有關的空間的總稱,包括釀酒酒窖和儲酒酒窖。
2.12 木質線條
是指選用質硬、木質較細、耐磨、耐腐蝕、不劈裂、切面光滑、加工性質良好、油漆性上色性好、粘結性好、釘著力強的木材,經過干燥處理后,用機械加工或手工加工而成的用于裝飾或封邊的結構件。
2.13其他木質類定制產品
3、定購產品內容
4、定制產品的名稱、設計規格、型號、配件、材料及產地:
乙方所定制詳細產品內容,如材料、設計規格、顏色、配件、品質、質量標準及要求等,以客戶簽字認可的《產品預定確認書》(合
同附件(1)、 《產品定制設計圖》(合同附件 2)、 《產品報價明細表》(合同附件3)、 《產品質量承諾及訂購須知》(合同附件4)約定為準,以上附件均是本合同的重要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備注:甲方提供之服務及此報價不含玻璃、五金、鎖具、電器、臺面等附件(窗產品按照BOM附件明細執行),此附件需乙方自行購買,甲方可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甲方產品供應方式為:甲方工廠生產,在乙方現場組裝。
5、產品價格明細及總額
1)以《產品報價明細表》(合同附件3)為準。
2)技術指標:按乙方要求制作,乙方沒有要求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6、 付款方式
乙方簽字并確認《產品預定確認書》(合同附件1)、 《產品定制設計圖》(合同附件2)、 《產品報價明細表》 (合同附件3)、《產品質量承諾及訂購須知》(合同附件4),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甲方后,本合同方可生效,甲方開始啟動生產程序。(已交納的預付定金作為部分貨款計入合同總額中)
1)乙方定制產品的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_______元,大寫 萬 千 百 十 _______元整。(備注:原價 _______元, 折扣為 折,折后總金額為 _______元。)
2) 合同簽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產品貨款全款,合同總價
_______元(大寫)¥ _______元,甲方啟動生產制作。
3)如采用分批次供貨付款方式,以甲乙雙方協商為準,協商如下:
4)如果乙方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支付貨款或完成工程進度,生產時間和安裝時間將順延。
7、交貨及安裝運輸
1)交貨時間:
甲方自合同簽訂,乙方確定技術圖紙并收到乙方預付定金款之日起,正式啟動產品生產,產品生產周期為:一類產品 天,二類產品 天,三類產品 天,如遇法定節假日則交貨周期順延。 (例如:一類:單品類定制,二類:全屋家具定制,三類:全屋整木家裝。具體的產品分類以甲方企業標準及甲方《產品定購須知》說明為準,具體的交貨期需甲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前與客戶溝通說明,并須征得乙方同意)
2)交貨地點:
甲方負責送貨及運輸,運費由 方負擔。貨物自運至客戶合同指定地點后,發生損壞或丟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3)安裝產品前壹周,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安裝需求,乙方將正式啟動安裝程序。
4)甲方所定作的產品具體安裝地點以合同約定為準,具體安裝時間可由甲、乙雙方另行預約并一致確定。
5)乙方安裝地址在主城區之內,甲方運輸安裝,客戶安裝地址在主城區之外,所產生的運輸費用及設計、安裝人員的食宿及往返車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有吊裝、樓層超過4層非電梯運輸、貨物所能堆放地點距安裝地點超過2 米,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6)如主城區內客戶定作產品總金額不滿 _______元,甲方將另行加收安裝運輸費用。
8、安裝調試
1)乙方應于甲方交貨前2日確認產品安裝現場已具備安裝條件,否則造成安裝延誤及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根據乙方確認簽字的產品方案圖紙,負責產品生產、安裝、調試,當報價單規格與乙方確認的設計圖紙發生沖突時,以乙方簽字確認的產品設計圖紙為準。乙方在簽字確認后不得對設計圖紙自行更改。如乙方確需更改,在甲方同意下,由此產生的設計費、材料費、修改費、貨運費及其他相應費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3)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付貨條件如:大型貨車的進出通道及停車位,卸貨地點距安裝場地建筑物入口的距離應小于2米,樓層高于4層需提供貨運電梯;提供安裝場地照明,樓道搬運通暢,便利的出入手續保障等條件,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期或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9、 貨物接收和驗收
(1)甲方依合同所訂交貨時間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時,乙方應即時接收并妥善保管全部貨物,如乙方不即時接收全部貨物,須支付甲方的來回運費及額外產生的倉儲費用并賠償甲方損失,同時,組裝期應順延至乙方接收全部貨物之日。
(2)若乙方原因要求延期交貨,應于交貨日前7天通知甲方。
(3)乙方應在甲方交貨并組裝完畢后兩個工作日日驗收完成,如有異議應在此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乙方在此期限內不驗收或認為產品質量有問題卻怠于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則視為驗收合格。如驗收時乙方發現產品有問題,甲方應在日內負責維修或更換有問題的產品零部件。
1、品質保證
(1)甲方保證產品質量(木制產品存在的天然色差、結疤,牛皮產品存在天然牛疤除外)按合同要求提供價格合理、質量上乘產品供乙方使用。
(2)嚴格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執行,在三包有效期內售出產品的質量問題,公司執行《 》
(如《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三包有效期為壹年。
(3)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最終產品與經過雙方確認的圖紙、樣板之顏色、材質一致。
(4)乙方可要求經國家認可的木質家居產品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木質家居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權無條件退貨,甲方應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貨款,并賠償乙方因此所產生的檢測費。
11、 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災、風災生產地國家季節性限電等)逾期交貨,應支付逾期不能交貨部分之貨款千分之三/天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總款的1%,如因產品質量爭議的,以第一次送貨時間為準,界定送貨時間。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3)甲方提供的產品質量,若不符合甲方承諾的質量標準,則甲方負責修復或更換有問題的產品零部件,費用由甲方承擔。
(4)提供完善的安裝及售后服務。
(5)出現非產品質量問題及時協助乙方維修。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經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協議,并由甲方簽字確認,解除合同方可生效,否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所交的預付款作為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將不退還乙方所有已交款項,且乙方尚欠的產品定做貨款仍需全部付給甲方。
(2)乙方逾期付款,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金額部分的千分之三/天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貨款的1%。
(3)乙方按合同要求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
可扣除該項產品貨款,直至維修完成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其他產品應付貨款。
(4)因甲方產品屬于定制類特殊商品,甲方不可避免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產品質量或差錯問題,乙方應允許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時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如規定的時間內尚未解決,甲方則按該質量產品款項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由于甲方產品為乙方定制產品,是針對乙方環境單獨設計和制作的產品,無特殊情況客戶不能退貨,如出現質量問題甲方不予維修/或同一處同一類質量問題維修三次以上均不能得到解決,方可退貨。
12、合同變更
(1)雙方簽約后,因乙方合理要求而增減產品內容需另行簽訂《變動合同》。
(2)雙方簽約后,因乙方合理要求而變更交貨的時間、地點、驗收入等內容應填寫《交貨變更確認單》,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3、其他相關約定及注意事項
(1)乙方應保證提供家具安裝現場的場所地面水平,墻體與地面垂直、墻體質量符合國家建筑質量相關標準,如乙方提供的安裝場所不能滿足產品安裝的基本條件,致使甲方所安裝的產品產生安裝誤差、安全隱患或無法安裝的,則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2)因定制產品為非標定制,為解決現場安裝及產品受潮霉變等問題,根據不同產品的安裝特性,現場墻體與定制產品之間的正常安裝間隙約為2-2毫米。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安裝之前,乙方應自行做好安裝現場的頂、地、墻、隔斷及電路等場地的工況及各種安裝條件的處理,保證墻體的橫平豎直,否則由此造成的安裝誤差由乙方自行負責。
(4)甲方將所安裝的產品的材料、配件送至安裝現場時,乙方應予以簽收。乙方簽收后至甲方產品安裝完畢,非甲方過失造成材料、配件損毀或遺失的,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時,甲方不承擔逾期交貨的責任。
(5)乙方所定作產品如遇輕微損傷,允許甲方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修復維護。因定制產品需現場切割拼裝,屬正常安裝施工工藝需要,乙方應給予配合。
(6)乙方所定作產品從交貨周期到達之日起,由甲方保存1個月,因乙方的原因超過1個月仍未安裝的,甲方將按合同總金額的3‰按日收取乙方貨物保管費,乙方于安裝前支付甲方后,甲方開始啟動安裝程序。
14、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在處理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由生產制造方或經銷商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15、不可抗力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時間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6、原/實木產品免責說明
(1)原/實木在自然環境中生長,多變的氣候和環境,使原/實木家居產品擁有自然的烙印,自然的結疤、細小裂紋、深色礦物點、細微的蟲眼和色差都是原/實木的天然屬性,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2)原/實木家居產品具有天然木材的特性,在潮濕或者干燥的環境中會膨脹或者收縮,產生輕微的變形或開裂,不影響正常使用,通過專業修補即可改善,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3)本公司在所有原/實木家居產品中已經考慮到每種木材的特性,預留了伸縮空間,但是為了您的原/實木家居產品永葆其最初屬性,在安裝和使用中還需要避免以下情況,如以下因素造成產品出現開裂、變形、褪色、燙痕等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A、靠近光源、熱源:在陽光下暴曬或靠近空調,暖氣口,會導致原/實木家居產品開裂、變形或褪色。
B、久置高濕環境或接觸水:久置在高濕環境下或用水或濕毛巾直接擦拭原/實木產品,容易導致木材膨脹。
C、久置干燥的環境:長期使用空調、取暖設備或在干燥的季節長時間開窗通風,容易導致木材水分流失而產生收縮。必須同時使用空氣加濕器,保證室內空氣處于正常濕度范圍。
D、直接放置高溫的電器、高濃度的酒精及其它化學藥劑、滾燙的開水等,會產生燙痕、燒灼痕。
E、不滿足原/實木產品安裝條件,客戶要求強行安裝造成的后果(如原/實木產品直接與地面和墻面接觸會因地面或墻面的潮濕導致開裂、變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集體合同規定 篇3
為經營生意,今收到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以現金出借的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借期___個月,月利率___%(佰分之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___倍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