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職務的決定(通用3篇)
撤銷職務的決定 篇1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事業單位,各開發區土地分局:
廳黨組20xx年12月29日決定:
撤銷杜生林的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南郊分局副調研員職務。
十二月二十九日
撤銷職務的決定 篇2
關于撤銷韓曉東職務的決定
合興小學:
經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決定:
撤銷韓曉東合興小學副校長職務(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
年八月八日
撤銷職務的決定 篇3
于佶生、寧士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東港市第五屆人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于佶生的東港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撤銷寧士偉的東港市人民法院執行三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