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通用3篇)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篇1
,男,漢族,1976年12月出生,大專文化程度,瑞安錦湖街道瓦窯村人,20xx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擔任局高樓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20xx年3月起擔任馬嶼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
在擔任高樓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期間,對飛云江高樓段的非法采砂行為沒有按職責要求跟蹤處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為一直持續,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流失,經瑞安市人民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該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綜上所述,黃小兵同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違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經20xx年12月30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小兵同志行政撤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本局監察室或瑞安市監察局提出申訴。
年月日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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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紀清同志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紀清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并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篇3
各有關部門、單位:
,學號20xx20905,理學院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11-2班學生。該生于20xx年5月29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23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20516,化工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10級學生。該生于20xx年3月26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9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20303,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環境工程專業10-2班學生。該生于20xx年4月29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26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30401,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專業11-4班學生。該生在20xx年7月9日進行的《高等數學B(二)》考試中,讓他人代替其參加考試。以上行為在學生中造成了較壞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20xx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研究,根據《內蒙古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崔玉東、王方、冉敏易開除學籍處分;根據《內蒙古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一項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昊凝開除學籍處分。
XX大學
XX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