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理決定(通用3篇)
學生處理決定 篇1
張某某同學平時對自己要求不嚴,表現較差,學習不努力,與同學關系不和諧,于20xx年xx月1日星期五中午,和劉某某發生口角,沒有及時找老師解決,心存怨氣,放學后找來外校人員,名為說和實為報復劉某某同學。談合不成大打出手,張某某指使多名外校人員將劉某某同學強制拉到校外,實施毆打,致使張某某同學輕度傷害,住院治療,住院花銷近萬元。
綜上所述:張某某同學沒有正確處理好同學間的'矛盾,擅自帶外校人員入校毆打同學,其行為惡劣,影響極壞,本應開除校籍但考慮本人認錯態度較好,在家長的再三哀求下,本著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則,根據《學生管理標準化手冊》的相關規定,經學院研究決定給予劉某某開除校籍留校察看處分。
望全院學生引以為戒,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為營造和諧、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而努力。
20xx年xx月7日
學生處理決定 篇2
xx公司:
我局于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30日,對你20xx年4月29日股權轉讓的地方各稅申報繳納及代扣代繳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印花稅
20xx年4月29日,經安徽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定,同意李靖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5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你和周柯江(另案處理),于、周柯江同意受讓部分股權,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總價格為1092萬元,其中:你受讓了李靖所持有的33.5%股權,轉讓價款703.50萬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3517.50元。
(二)個人所得稅
你受讓李靖所持有的安徽礦業有限公司33.5%股權,受讓價款為703.50萬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李靖個人所得稅1071296.50元。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2小項、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你上述第(一)項稅收違法事實,應補繳印花稅3517.50元。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第47號)第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九小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xx〕28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對你上述第(二)項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71296.50元的違法事實,責令你補扣或補收,同時,我局也將依法向納稅人追繳。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規定,對你上述應補繳的印花稅3517.50元,依法予以追繳。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稅款,依法加收滯納金1996.18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xx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xx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xx年八月二十八日
學生處理決定 篇3
在20xx年12月25日《公共關系學》期末考試中,財務管理專業20xx級余、許xx同學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經老師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試圖傳遞紙條,被監考老師制止;企業管理專業20xx汪xx同學不顧老師多次提醒,仍將夾帶入場的資料拿出抄襲。 在20xx年1月2日《概率論與統計》期末考試中,電子商務專業20xx級何xx同學在考試結束時,拒不交卷,不顧老師警告,與周圍數名同學討論,并修改答卷。 上述同學的行為已構成考試作弊。為嚴肅考試紀律,教育學生,根據《xx大學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規定》,決定給予余、許x、汪、何xx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計,不能參加該年度獎學金的評定。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杜絕考試作弊行為,促進我校考風、學風、校風的建設。
xx大學商學院
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