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分的決定的范文(通用3篇)
關于處分的決定的范文 篇1
院內各單位:
劉,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于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事發后劉認錯態度良好,并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于接到本處分決定后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年xx月xx日
關于處分的決定的范文 篇2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參加工作,現任職單位新城區社會事務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點分,紀委在我單位進行作風督查時,發現看電視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分決定后30日內向本機關提起復核。
x年xx月xx日
關于處分的決定的范文 篇3
校屬有關單位:
楊,機械工程學院20xx級機械電子工程專業3班學生。
20xx年6月29日,機械工程學院在學生歸寢檢查中,發現楊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經調查,楊違紀情況屬實,本人在《擬處分(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根據《燕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處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款之規定,未經請假,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經研究決定,給予楊佳爽警告處分,處分期三個月。
xx大學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