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精選3篇)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1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你單位申請 ,經依法審查,基本符合 有關規定的條件、標準,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 注: 填寫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條款,不需填寫具體內容。告知所給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如核發許可證、變更事項…等。
許可的內容應當與申請人申請的內容一致;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專用章)
年 月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2
: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取得的 ,屬于下列第 種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5、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6、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7、 ;
8、 ;
9、 ;
10、 ;
1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本機關決定注銷你(單位)行政許可。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持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提起行政訴訟。本決定書一式二份,申請人、機關經辦人各執一份。特此通知。
申請經辦人簽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3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征決字[ ] 第號
被征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單位:(夫)(妻)被征收人于年月日違反計劃生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人民幣(大寫)元,當事人應當在到收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社會撫養費交至計劃生育辦公室。被征收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人民政府或市計劃生育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機關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