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決定書
范文一
海 寧 市 人 民 法 院
執 行 決 定 書
(20xx)嘉海執民字第1537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環?萍加邢薰、浙江振云工貿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龍華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xx)嘉海民初字第221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建設有限公司執行款3351271.12元及遲延履行利息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將被執行人環?萍加邢薰(組織機構代碼:浙江振云工貿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52)、浙江浦江龍華實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備注:本院網站公告送達)
20xx年10月27日
范文二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決 定 書
(20xx)宣中執字第00160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與何、安徽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雙方已達成協議,并已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將何、安徽制品有限公司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