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通用5篇)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 篇1
杜富廣,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黨員,黨校研究生學歷,講師,20xx年12月任校醫院黨總支書記。
經審查, 20xx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廣與校醫院職工王、張、羅、陳、張、楊、董在門診樓三樓理療室吃飯飲酒。下午,與其一起飲酒的董與本單位職工發生沖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學校產生了惡劣影響。杜富廣身為校醫院黨總支主要負責人,發現本單位職工工作日午間在工作場所飲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參與其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頂風違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河南大學轉發開封市《關于重申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情節較重,影響極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經其所在黨支部大會表決、校醫院黨總支研究、校紀委全會討論表決、校黨委會議批準,決定給予杜富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學校紀委、黨委或上級紀委、黨委提出申訴。
中共河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7月22日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 篇2
黃志強,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本鎮清湖一村人,現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鎮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黨。
經查明:黃志強家與毛森英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糾紛發生沖突并互相打架,期間黃志強打傷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黃小軍左眼眶附近,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歐打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4月19日,黃志強以父親經常被毛森英挨打為由又雇傭他人打傷毛森英,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結伙傷害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行政拘留拾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黃志強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歐打他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 篇3
周豪軍,男,漢族,1981年2月出生,本鎮和睦村人,現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鎮和睦村,高中文化,20xx年12月入黨。
經查明:周豪軍與翁琪琪于20xx年1月23日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xx年1月15日其妻合法生育第一胎女孩周琳茜。20xx年5月3日其妻翁琪琪在江山市貝林醫院產下第二胎男孩周俊錫,屬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違反了《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20xx年1月18日被計生部門征收11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周豪軍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周豪軍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11月2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11月26日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 篇4
院內各單位:
劉,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x月x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于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事發后劉認錯態度良好,并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于接到本處分決定后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x月x日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 篇5
20xx級電子商務2班學生羅,軍訓期間,不遵守軍訓紀律、不服從教官命令,不服從規定準時就寢。在校期間,無故辱罵教師,后經班主任屢次耐心教育,仍不思悔改,在學生中造成嚴重影響。為教育本人和嚴肅校規,根據旅游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學工處研究決定,給予學生羅嚴重警告處分。
望廣大在校學生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校紀校規。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