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職報告該怎樣寫
一、簡況
1.歷史發展
法定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尤其是各國各級政府等都有。這里主要指負責人的述職。人代會上司法部門負責人擔心。廣州各部門述職。
2.定義
報告是向上級機關陳述事項的上行文,屬于行政公文中三個上行文(議案、報告和請示)之一。《辦法》規定“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而述職報告是社會組織負責人向上級管理機關陳述自身某一階段工作進行總的回顧,找出內在規律,以指導未來實踐的履行職務情況的口頭報告。作為普通公文,屬于報告的一種,與總結相似。
述職報告可以說是工作報告中的總結性報告。總結性報告多用于提交大會進行討論,如各級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正文結構有基本情況、成績經驗、教訓不足和今后計劃等部分。述職報告要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全面的回顧,包括做過些什么工作,達到了預定的目標沒有,達到了目的后有什么樣的經驗值得以后借鑒,如果沒有完成預期的目標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今后要什么打算。
述職報告是推動社會組織工作的重要因素,對于促進和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的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瓦希德不述職,通不過就彈劾。司法為通過和應對人大代表的質問而費盡心機。
述職報告
一、述職報告的性質和特征
近幾年來,我國進行干部體制改革,實行了崗位責任制和干部聘任制。受聘的干部或由選舉出任的干部,在一定時期內,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其在任期內的工作實績,于是逐步形成一種新的應用文體,稱為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向主管領導部門、人事部門或選區的選民,或本單位的職工群眾,陳述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工作實績、問題和設想的自我述評性的報告文書。這是促進和監督干部忠于職守,組織、人事部門正確選拔任用干部,考核干部,克服用人上、看人上的主觀主義、官僚主義,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的有效工具。
述職報告,最初曾用“總結”或“匯報”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體式,其主要特點是:自述性、自評性、報告性。
所謂自述性,就是要求報告人,自己述說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因此,必須使用第一人稱,采用自述的方式,向有關方面報告自己的工作實績。這里的所謂實績,是指報告人在一定時期內,按照崗位規范的要求,為國家做了些什么事情,完成了什么指標,取得了什么效益,有些什么成就和貢獻,工作責任心如何,工作效率怎樣,實實在在地反映出來。但是,要特別強調:所寫的內容必須真實,是實實在在已經進行了的工作和活動,事實確鑿無誤,切忌弄虛作假。
所謂自評性,就是要求報告人,依據崗位規范和職責目標,對自己任期內的德、能、勤、績等方面的情況,作自我評估、自我鑒定、自我定性。述職人必須持嚴肅、認真、慎重的態度,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組織負責,對群眾負責。對工作的走向,前因后果,要敘述清楚,評得恰當;所敘述的事情,要概敘,讓人一目了然,并從中引出自評。但要強調:切忌浮泛的空談,切勿引經據典的論證,定性分析必須在定量證明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