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制作說明
(2)對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應當詳細寫明案件事實,但對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對相同的情節(jié)進行概括敘述,然后再逐一列舉出每起事實的具體時間、結果等情況,而不必詳細敘述每一起犯罪事實的過程。
4.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在其后寫明“另案處理”字樣。
(五)證據(jù)
應當在起訴書中指明主要證據(jù)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jù)與事實、證據(jù)與證據(jù)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其中的“主要證據(jù)”,是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證據(jù)。敘寫證據(jù)時,一般應當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實后,寫明據(jù)以認定的主要證據(jù)。對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是概括敘述的,證據(jù)的敘寫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證”的方式,即在該種犯罪后概括寫明主要證據(jù)的種類,而不再指出認定每一起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六)起訴的要求和根據(jù)
1.對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jié)輕重,要結合犯罪的各構成要件進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語言要精煉、準確。
2.對法律條文的引用,要準確、完整、具體,寫明條、款、項。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于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應當遵循如下原則:(1)對于具備輕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應當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2)對于酌定量刑情節(jié),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訴的角度出發(fā),決定是否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
4.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對于涉及量刑情節(jié)的事實,可在案件事實之后作客觀表述。
(七)尾部
1.起訴書應當署具體承辦案件公訴人的法律職務和姓名。
2.起訴書的年月日,為簽發(fā)起訴書的日期。
三、當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并存時,在敘寫被告單位、被告人情況時,應先敘述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屬于責任人員的被告人的情況,再敘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況;同時,在起訴的理由和根據(jù)部分,也按照先單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順序敘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