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概念與寫作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轉移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的主體是贈與人和受贈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主體,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為贈與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贈與,無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為贈與人,但可以成為受贈人。一般對法人做贈與人沒有限制,但國有法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贈與,必須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經過國有資產政府主管部門的登記備案,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才能依法生效。
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有價證券及財產權利,財產權利可以是票據權利,也可以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商號專用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等知識產權。其中,有價證券的贈與要履行背書的法律手續才能成立。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的贈與要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不動產如房產、特殊的動產如機動車輛的贈與,要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才能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特征
1.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將其財產給予受贈人所有為內容,贈與的結果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點,也是它與借用合同的重要區別。
2.是單務的無償合同
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擔任何義務。即使是附負擔的贈與,受贈人履行所附的負擔也不是贈與人履行義務的對價,不是向贈與人為給付的履行行為,所以,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受贈人取得贈與標的物不需付任何代價,因此,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受贈人是純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單獨地接受贈與,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而主張贈與無效。
3.既是諾成合同又是實踐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交付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若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交付財產之前不能撤銷贈與。因此,一般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三 贈與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么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于小金額贈與。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3)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于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后,如果贈與人反悔,不愿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