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又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鑒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