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型混合買賣合同(精選3篇)
v型混合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設備重量: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使用單位及項目:_____________項目編碼:_____________
訂貨編號:_____________
一、設備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交貨日期: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安裝調試、培訓:
1、賣方所供整套設備是全新正品,且無任何權利瑕疵;設備設計、選材、制造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按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執行。
2、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設備質量保證期(下稱“質保期”)為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質保期內賣方負責三包(包修、包退、包換)。超過質保期,賣方有協助買方對該設備進行維修,同時為買方提供備件供應、技術支持等義務,相關費用另行協商。
3、設備的安裝、調試由買方組織實施,賣方負責指導安裝調試事宜,但因指導性錯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在安裝過程中設備出現短缺、質量等問題,賣方應及時整改,若賣方整改不及時和/或而影響買方安裝進度的,買方有權自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和由此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直接從貨款中扣除。
三、價格:本合同總價包括:設備的設計、制造、運輸及保險等全部費用。
四、交貨:
1、交貨方式:賣方負責將設備運達約定的交貨地并承擔運費。賣方應將所提供設備的裝箱清單、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完整交付設備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必須負責補齊,否則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五、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1、設備的包裝應做到防雨、防潮、防震及滿足長途運輸和吊裝的需求,有明顯準確的起重、裝卸標識、并保證設備質量不受影響能完好無損地達到交貨地點。
2、包裝物不回收,包裝費用由賣方負擔。
六、結算:
1、結算方式:銀行電匯或承兌匯票方式付款。
2、支付條件:設備到貨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憑合同全額增值稅發票和驗收合格證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款,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七、檢驗、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1、設備到貨后,賣方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派人員到現場與買方一起檢驗,由雙方檢驗人員共同簽署設備的外觀驗收記錄,此記錄不作為設備質量的有效證明。若發現設備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存在任何短缺、漏項、損壞等其他情況,賣方必須及時更換、修理或補供。若賣方不能如約參加開箱檢驗,買方有權單獨進行檢驗并作出驗收記錄,且此驗收記錄一經做出則視為賣方對其已經認可。如果買方在單獨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向賣方發出通知。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人處理,若賣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處理,買方有權自行處理,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并從貨款中扣除。如該問題買方無法自行處理的,買方有權不驗收,解除合同并向賣方主張相應的賠償。
2、賣方所供的設備,必須有制造廠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并加蓋有效資質公章。
3、其他驗收方法:合同設備需安裝調試后運行正常方視為驗收合格。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按生產廠家要求配置,能達到正常使用的要求。
九、合同的變更和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中,單方要求變更合同的,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且須經對方的書面認可。
2、除不可抗力外,買賣雙方中任何一方隨意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或出現根本性違約的,應適用定金罰則。
3、質量問題責任:
①安裝調試后,設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賣方應及時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整改超過三天仍未完成,則按退貨處理,退貨費用由賣方承擔,同時賣方必須雙倍返還合同定金和退回買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并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②在質保期內,如果設備發生故障,賣方在接到通知后,應隨即電告買方處理的意見和措施,并且在接到通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若設備故障是由于賣方原因所致,則賣方必須及時予以修理,并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如果賣方未能按時派人到場修理,買方有權自行修理,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由此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若設備故障并非由賣方原因所致,則由買方自行處理,但賣方仍負有協助的義務。
③在質保期外使用期限之內,如設備發生故障,經第三方專家和/或權威部門鑒定,發生故障的原因確系該設備設計、選材、制作工藝等不合理各/或不符合標準、質量要求,賣方應及時維修,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遲延交付責任:
①賣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應及時通知買方,并附當地有效證明。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不能如期交貨,每遲延一天按遲交設備金額的0.2%支付違約金,延遲時間從約定的交貨日期起算,若改期四周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賣方雙倍返還合同定金和退回買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并承提由此給買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買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由簽約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陸份,買賣雙方各執叁份。
本合同上述條款經買賣雙方仔細閱讀并無異議。
買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增值稅發票開票信息: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
地址電話: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
納稅人登記號:_____________
賣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
納稅人登記號: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v型混合買賣合同 篇2
立合同單位:
產方:____ 購方:_____
經產、購雙方協商,訂閱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1.產品數量: 單位:市斤、市畝
2.等級標準:
一等:色紫紅,長形,無青椒,當年新貨,內含自然水分不超過__%,無霉變,黃稍不超過__%,蟲蛀不超過___%,破碎掉把不超過__%。
二等:色紫紅,長形,無青椒,當年新貨,水分不超過___%,無霉變,黃稍、蟲蛀各不超過___%,破碎掉把不超過__%。
三等:色全紅,黃硝、蟲蛀各不超過__%,破碎不超過__%,掉把不限,身干潔凈,無霉壞變質。
等外:等內不夠,無青椒,色紫紅或全紅,稍有花斑,身干潔凈,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青椒:色青不霉,身干潔凈,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3.收購價格:
一等:每市斤__角;二等,每市斤__角;三等,每市斤__角;等外,每市斤__角;青椒,每市斤__角。
4.交貨時間:
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只要符合驗級干度,分好級,即可交售,購方不準拒收。
5.交貨地點:
本社收購點。各社收購的等內椒交外貿公司,等外椒與青椒交果品公司。
6.結算辦法:
產方憑購方收購單據,到購方辦理開款。
7.工作責任:
產方:要保證將所訂椒干全部交售給購方。
購方:及時向產方結算兌現,產方所訂椒干保證全部收購。在收購中,嚴格掌握等級標準,不提級提價,也不壓級壓價。
8.違約處理:
產方如由于自銷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訂產品數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按欠交數量總值罰款20%,交付購方。
購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訂立產品數量之前,無故拒收產方合格產品,購方應賠償產方拒收部分的經濟損失,并按政策付給產方拒收部分的應獎化肥。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9.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四份,產方、購方、縣外貿公司、果品公司各一份。副本二份,工商所、縣工商局各一份。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按《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規執行。
產方(蓋章):_____ 購方(蓋章)采購站:______
外貿公司: 果品公司: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
v型混合買賣合同 篇3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免費)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
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論買賣合同中違約對風險承擔的影響
風險承擔問題在買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審核、風險評估中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對于風險承擔的規定來平衡合同雙方的損失和利益。當雙方當事人涉及違約行為時,風險負擔的原則就比較復雜,需要將違約責任納入到風險負擔的考量范圍中。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是雖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間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互不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履約過程中損害發生后可以同時存在。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不同違約形態下的風險負擔原則:
一、預期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對于債權人方來講,預期違約的法律效果有兩種,一是債權人接受預期違約,不再為履行合同做準備也不會發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請求債務人賠償,因為只有在債權人接受的情況下才構成預期違約;二是不接受預期違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此時表明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意思表示,預期違約成立。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3)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則會對風險的負擔產生根本影響,如果出賣人已經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特定化,買受人在貨物交付之前預期違約或者以其他方式違約,出賣人可以就自己保險不覆蓋的部分在合理的商業期限內向買受人提出索賠。也就是說,雖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在貨物交付前損毀的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但如果買受人發生預期違約,此時的'貨物損毀的風險轉為買受人承擔。
如果債權人選擇了第二種情況拒絕了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應該如何分擔呢?債權人的拒絕可以認為是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再要求債務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拒絕債務人的預期違約意思表示時,預期違約不成立,那么風險負擔的原則仍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分配。
二、實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實際違約相對預期違約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可分為幾種形態,如根本違約、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遲履行。
1.根本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風險的負擔方式應當隨債權人的救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第70條規定了出賣人根本違約時的風險負擔規則:“如果出賣人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受人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也就是說,只有在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此時風險的承擔又轉移給了出賣人。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買受人在收到貨物驗收后,發現貨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次品,此時雖然貨物已經在買受人照管之下,但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拒絕接受貨物宣告合同無效。此時如果貨物發生損毀滅失,則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另一種情況是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沒有選擇解除合同,而是承認合同繼續有效并要求損害賠償,修理貨物等補救措施。此時貨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貨物在交付之后的風險應該有買受人來承擔,即便是出賣人已經根本違約,買受人所要求的賠償損失也不應該包括風險發生所導致的貨物損失部分。換句話說,買受人要求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進行賠償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貨物,那么在買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貨物是否因為風險滅失與合同的根本目的沒有關系,風險則理應由買受人承擔,否則,出賣人既要承擔重新交付貨物的義務又要承擔已經交付了的貨物的風險,對于出賣人來講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如果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合同標的物,表明出賣人不愿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上已經侵害了買受人的應得利益。因此,合同簽訂的目的落空,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拒絕交付的標的物自始至終都在出賣人的照管之下,與買受人無關,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如果買受人拒絕受領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原則取決于買受人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假設買受人在驗收貨物時,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絕受領,則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受領是因為出賣人的根本違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反之,假設買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項目執行期推遲而拒絕受領,那么買受人構成違約,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
3.瑕疵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有質量瑕疵,只有在其違反了合同實質性目的時,且買受人形式了拒收權的情況下,風險才由出賣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出賣人瑕疵履行數量不符的情況可分為多于約定數量或少于約定數量。《英國貨物買賣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了部分履行的情況,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買受人可以拒收貨物也可以接受貨物,但必須支付相應的貨款。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多于約定數量的貨物,買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拒絕多余的貨物,或者拒絕接受全部貨物。當然買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貨物并承擔多余部分的價款,同時,在全部貨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貨物的風險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多余部分貨物,在發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貨物發生意外滅失,風險則應該轉由出賣人承擔。步步高論文發表網,本站刊載大量經濟論文范文格式,管理職稱論文。供廣大論文答辯需要者、經濟評職稱需要者參考。
4.延遲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因債權人延遲受領造成的不及時交付。在買賣合同中,債權人的受領延遲指的是買受人針對出賣人的交付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違約形態,它與第一種情況的過錯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國民法典》第293-304條規定,在債權人因不受領貨物而負延遲責任時,風險負擔轉移給債權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也規定,違約情事包括延遲受領,所以在買受人延遲受領的風險,原則上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可見在買受人受領延遲的情況下,出賣人已經完成其主要義務,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減輕出賣人的責任,出賣人對于自己的輕微責任或者對于風險造成的標的物損失不應承擔責任,那么雖然貨物沒有實質意義上的交付,但此時的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2)因出債務人延遲交付的情況。各國法律對這一情況的規定都比較一致,《德國民法典》第286條、287條規定, 債務人應對交付延遲所產生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延遲后交付對債權人無利益,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債務人應對延遲期間的任何過失負責,包括延遲期間因發生意外而造成的給付不能,債務人也應當負擔責任。
《智利民法典》中關于標的物的滅失一章中的第1672條規定:“如特定物因債務人的過失或在債務人延遲期間滅失,債務人的義務依然存在,但債的標的發生變更;債務人負擔給付該物的價金并向債權人賠償損害的義務。然而,如債務人延遲,而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處于債權人權力之下仍不免滅失的意外事件滅失,則債務人僅應賠償延遲造成的損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該物處于債權人的控制下即不會發生同樣的滅失,債務人應負擔給付物的價金和賠償延遲損害的義務。” 也就是說,出賣人如果延遲交付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出賣人應承擔延遲期間標的物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總結來說,在雙方當事人的眾多違約形態中,我們無法明確用法律規定哪種情況下風險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擔,也不會存在某種法規適用于所有的情況,但法律應當根據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損害程度來判斷風險負擔的原則。如果當事人的輕微過失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則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風險的負擔仍然應當按照一般情況下處理;但如果違約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對方當事人無合同利益,則應當同時承擔風險損失和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約,還應承擔合同相關的間接損失。因此,不論是那種違約形態,只要構成根本違約,就會對風險負擔原則造成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彌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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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新天.《違約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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