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買賣合同(精選3篇)
空間買賣合同 篇1
受讓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原值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元。
第二條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其余價款在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內每季度支付______元,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元。
第三條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______萬后___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
第五條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交接驗收
在年月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萬元,按每天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
②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啟用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空間買賣合同 篇2
賣方:
買方:
買賣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根據《民法典》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材料、數量、單價、金額
二、產品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由買賣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以上所有貨,貨到付款。
四、交貨地點:遂昌
五、驗收標準方式及提出異議期限:產品送到買方指定點后,由買方驗收收貨,瑕疵品應在____日內更換,過期不予更換。
六、
1、賣方應保證買方質量及月供貨量。
2、買方應保證賣方的貨款及時支付。
八、違約責任:按《民法典》承擔違約責任。
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出現糾紛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賣方:買方:
開戶行:開戶行:
賬號:賬號:
戶名:戶名:
年____月____日
空間買賣合同 篇3
原告(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劉培煉,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杰,浙江泰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維綱,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恩,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鄒永闖,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建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物申請質量鑒定,在鑒定期間被告撤回鑒定申請。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訴,本院受理被告反訴后,本案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鄒永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提供給被告各種規格的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有貨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訂立合同的實際時間應是20xx年9月1日,同時被告已經付清了全部貨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根據20xx年9月6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告應于同月7日前供貨,逾期供貨一日應按總貨款的1%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貨物,遲于合同約定的供貨期限3天,已構成違約。故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43元,并承擔本案反訴費。
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應是20xx年9月6日,反訴被告實際是在同月6日就交貨了,由于反訴原告提出規格不合適,要其他類型的鋼材,故反訴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訴原告所需的鋼材。按合同規定是反訴原告帶款提貨,是反訴原告違約在先,同時違約金每天按總貨款的1%計算應屬過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
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原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被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1日。根據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雙方簽訂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同時被告在反訴狀上也明確認為是9月6日,被告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證明是9月1日。故本院確認原、被告所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
二、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被告已付貨款多少元?原告認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貨款100000元,同年11月賣給原告價值6724元的貨物,同年12月19日賣給原告價值34950元的貨物,20xx年2月7日付貨款86944.20元,共計被告已付給原告貨款228618.20元。被告認為已付上述款項是事實,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銀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貨款。原告認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貨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貨物的款項,且與本次貨物的規格也不一樣,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時間為9月6日,且合同約定了帶款提貨,故原告的異議成立。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本院確認被告已付貨款228618.20元。
三、反訴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給反訴原告的鋼材根據合同規定是否違約?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應于9月7日前供貨,而其于9月10日供貨,逾期3天構成違約。反訴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故反訴被告應依約支付8243元的違約金。為此向法院提供了雙方所簽訂購銷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貨單1份。反訴被告認為,在9月6日送貨后,根據反訴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規格的貨物,反訴被告沒有違約。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告提供的送貨單看,反訴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貨物與雙方所簽訂合同所需鋼材的規格不一樣,且反訴原告收貨后在合理期限內也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故反訴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貨行為并未構成違約。
通過對上述爭議焦點的認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給被告約定規格的鋼材一批,同時約定帶款提貨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給了價值為274795.25元不同規格的鋼材,被告在收貨后已支付原告貨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違約金5649.92元的計算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鋼材后,尚有46177.05元貨款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貨款,已構成違約,對被告逾期支付的貨款原告要求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對原告違約金的計算也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649.9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付清全部貨款,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訴原告訴稱反訴被告構成違約,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34元,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共計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243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20xx元,反訴受理費340元,合計240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5元(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賬戶:;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施 飛
審 判 員 傅 建 昌
代理審判員 王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