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絲釘買賣合同(精選3篇)
螺絲釘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型號、規格及單價
第二條:產品質量標準
本產品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并提供檢測報告,如進行打壓測試,有部分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由供貨商承擔更換合格產品。
第三條:供貨方式及驗收
貨物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工地現場樓下),甲方可現場抽樣驗收,并簽字接收,接收后甲方負責貨物安全,乙方在本合同中,只負責提供產品,無安裝施工。
第四條:結算及付款方式
因本產品屬于定制產品,故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須一次性付給乙方,合同金額的60%,即元,供貨周期12—15天,以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貨到現場,甲方簽收后,付余下合同金額的40%即元,甲方不得拖欠工程款,如有違約每天按合同金額的1%進行賠付,乙方不得延遲供貨周期,若延遲每天按合同金額的1‰賠付,本合同價格無稅款,如甲方需要開稅票需自行承擔費用。
第五條: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補充商議,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螺絲釘買賣合同 篇2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主要約定:被告自愿將其位于鄭州市金水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款 200 萬元,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付定金 50 萬元,定金交付一周后交接該房屋,余下房款在辦理過戶手續的當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后一個月內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合同簽訂當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萬元,一周內,被告將其位于金水區的這套房屋鑰匙交付原告,并辦理了該房屋室內物品的交接手續,原告開始使用該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被告魏某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原告經查詢得知被告的房產證已辦妥,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被告出賣的房屋是其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評析】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賣的位于金水區的房屋是被告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被
告于20xx年6月15日,以 200 萬元賣給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知道該房屋是被告從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的商品房,當時,該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被告對于其是否能按約定取得房產證,從而最終實現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夠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萬元定金后取得了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交易的商品房買賣關系。雖然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原告起訴前該房產證已辦理完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訴前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故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 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交接了房屋,已實際上履行了合同,根據本案涉及房屋的'具體情況,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困難。也就是說,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合同是能夠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簽訂后,房產證辦理下發前,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被告的這種行為在客觀上雖然是一種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為,但在主觀上是想達到拒絕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三、 賠償數額的確定。
1、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
2、雙方須保證該房屋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過戶,后果由責任方負責。
3、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有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款的 10% 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
8、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后,一個月內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如原告違約定金不再退還。
該合同為格式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合同第3條與第8條有相沖突的地方,但第8條是作為其他特殊約定寫在合同上的,專門就房產過戶的問題進行的約定,因此,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違約數額確定應以第8條為準。在該違約金 100 萬元的范圍內原告主張 20 萬元違約金應予支持。
螺絲釘買賣合同 篇3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當事人訂立: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雙方本著友好、平等、互利、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購買二手機械等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委托內容
第一條 乙方從甲方處購買________ 壓路機壹臺,總價_______元整。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后甲方負責調試整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剩余貨款_______元整付清后方可提車,如違約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第二條 此車屬二手車,無三包服務,甲方可提供技術咨詢。
第三條 甲方提供的_______壓路機配置為_______發動機,發動機號:_______,出廠編號: _______
第四條 乙方付清全部購車款后才具有該設備的'所有權。 若有異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調解。
二、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如甲方終止合同,則定金不再退還,歸乙方所有。
2.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合同費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履行其義務,導致的工期延誤,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導致違約,退還總制作費的千分之一。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5.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等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本合同簽訂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聯系人: 聯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