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蜜桔買賣合同(精選3篇)
企業蜜桔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購貨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甲方訂購乙方果場的蜜桔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現場估算,乙方果場的蜜桔樹約__________株,總產量約_________斤,全部由甲方收購。
二、收購價格:__________元/斤。
三、定金:雙方簽訂協議時,由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萬元給乙方作保證金,定金在最后摘完果結數時作貨款扣除。
四、采摘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摘完。采摘方式方法:其一可從_____年__月__日起一次性連續_______天采收完畢,每天約采收_______市斤;其二可在采摘時間內分期分批采摘完畢,具體批次、時間、數量由雙方協商決定。
五、交貨地點:由乙方采摘送到雙方商定的地方,具體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驗收過稱。
六、付款方式:甲方每(批)次收貨后運走前,即時按本合同收購價和實際數量付清當(批)次款額給乙方。
七、規格質量要求:
要求果品成熟,除嚴重的(指可見嚴重度在百分之以上)花皮果、凍傷果、灼傷果、蟲害果、煤煙果、青果、干榨果以及爛果、開裂果、落地果及
不列入收購范圍外,其余全部統級以本合同價收購。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價格、數量、質量要求收購乙方的蜜桔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決定單方面終止合同和不退回定金。
2、乙方要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價格、數量、質量要求賣果給甲方,如出現下列情況,視為違約行為。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從本合同簽訂的果場采果供給第三方或從本合同所簽訂以外的果場充貨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要雙倍返還定金,甲方同時有權決定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價格、數量、質量要求交貨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所交定金。
九、下列特殊情況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后另行解決。
在合同約定采收時間到期前,如遇嚴重的連續霜凍或連續低溫凍雨等災害性天氣時,雙方認為可能會造成合同標的果品凍傷的,雙方應盡快協商解決辦法:一可協商提前摘果;二可協商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任何一方堅持執行原合同的,該方要對凍傷果負全責。甲方堅持執行原合同的,凍傷果全部由甲方按原合同收購價收購計算;乙方堅持執行原合同的,凍傷果甲方不負責收購,只收合同合格果。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介人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名)
中介: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蜜桔買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國家現行標準,現行行業標準及參照技術協議執行,質量實行“三包”,質量保質期為一年。
三、交貨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可提供必要協助。
四、驗收標準:按國家現行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五、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付甲方合同金額20%的定金,安裝調試運行合格后付合同金額70%的貨款,剩余10%作為質保金。
六、甲方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如安裝或調試所帶來的安全問題及經濟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七、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八、其他事項:本合同價款含17%的增值稅、運費、裝卸車費、及按裝和調試費用。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向履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企業蜜桔買賣合同 篇3
原告:上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總經理。
聯系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紙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紙業有限公司及廣西紙業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紙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