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件買賣協議(精選3篇)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1
買受人:
出賣人:
連帶保證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見附表一。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的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付款總額及付款方式: 。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于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限期 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協議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 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自本協議訂立之次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登記有效期間為 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 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協議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至履行本協議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2
出售方: (簡稱甲方) 購買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簽訂地:
二、塔吊說明:
本塔吊由山東省文登市建筑機械廠生產,型號為QTZ400,制造許可證編號:TS2410393-20xx,出廠編號20060362,塔身高度為28米,標準節數12節及其他零配件。
三、出售價格:
甲乙雙方確認出售價格為人民幣:113000元(大寫:壹拾壹萬叁仟元整)
四、產權說明:
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本合同并在甲方收到全部價款后,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甲乙雙方責任:
甲方保證塔吊設備在出售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塔吊出廠說明書及相關資料給乙方。塔吊裝運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塔吊出售后的責任:
1
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塔吊在日后的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及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特此聲明!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2 年 月日 日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了方便乙方在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編號為 汽車車位。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車位的銷售特征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 元,按時劃款到甲方銀行賬戶。經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款銀行帳戶為: 。
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五、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并承擔后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六、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八、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九、甲方有權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托車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轉讓、繼承的權利,涉及相關手續的變更,乙方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變更協議,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手續費按原車位轉讓價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繳的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在簽訂本轉讓合同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因解決本協議爭議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協議更改無效。
附:
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復印件。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