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精選3篇)
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篇1
如前所述,在買賣合同中,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所負的兩個基本義務之一。買賣的根本特征就是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價金換取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的本質,是區別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的根本問題,關系到雙方利益的實現。
(一)標的物所有權的概念及內容
為了闡述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首先需要對所有權概念及內容進行介紹。買賣的標的物是財產,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財產所有權。所謂標的物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七十一條規定,是指標的物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動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人們只有擁有財產,才能從事各種各樣的民事商事活動。財產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即財產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的獨占權和支配權,同一財產只能設定一項所有權,依法設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下同)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當然,這種排他性并不意味著同一財產只能由一個人享有所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對同一財產享有同一個所有權。例如,兄弟倆合買一輛汽車,這輛汽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由兄弟倆共同享有。
從構成內容上講,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四種權能。即:
(1)占有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占有權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財產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據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期間占有托運的貨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出租人的財產、公安或者交通部門因依法扣押違章的汽車而占有車主的汽車,還有盜竊犯因盜竊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財產等。
(2)使用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進行事實上利用的權利。使用權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所有人通過對財產的使用,滿足自己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車從事貨運或者客運,利用電腦編制程序,用vcd機播放光盤,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財產使用權的表現。使用權一般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財產,如在財產租賃中,所有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他人就有權使用財產等。
(3)收益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收取其財產所產生的某種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取得其財產的收益,一般情況下是使用財產的結果,即利用其財產獲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表現為現金、實物,也可以表現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處分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決定財產在法律上命運的權利。這是財產所有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如財產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售給他人,可以贈與給他人,也可以將自己財產拋棄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財產抵押、質押中,所有人將其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他人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他人(即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變賣該財產,還有,在留置中留置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并依法折價、拍賣該留置的財產,執法機關強制出售違法者的財產等,這些都是非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非財產所有人處分所有人的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由上可知,財產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一般與財產所有人是緊密結合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往往有部分權利、甚至全部權利與所有人暫時分離。這種分離是根據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進行的,所有人并沒有喪失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財產保管中,雖然保管人占有財產,但財產仍為所有人所有;在財產租賃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財產,但財產所有權仍為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所有人暫時分離,有時正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手段或者目的。當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違背所有人意志使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分離,那么,這種分離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含義
這里所說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是財產所有權轉移最重要的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方式較多,但轉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取得財產所有權角度講,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這兩種方式。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人對財產所有權的最初取得,稱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又稱最初取得。原始取得不發生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或者依據,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廠家對其制造的工業產品、農民對其種植獲得的糧食、國家沒收和收歸無主財產等,都屬于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財產所有權轉移是繼受取得的方式。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和依據,通過所有權轉移這種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由原所有人轉歸新所有人擁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定方式,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幾種。其中,財產繼承和贈與主要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因此,只有買賣才是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買賣合同中,通過買賣這種行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就由原所有人轉移歸買受人。也就是說,通過買賣,原所有人喪失(消滅)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買受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成為新的所有人。通常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同時轉歸買受人。但在有的情況下,四種權利并沒有一并轉移,如出賣人依法出賣已出租的財產,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時并沒有取得占有權和使用權(這兩種權利為承租人享有)。
(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移歸買受人所有的時間。確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對確認該物產權歸屬、約束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轉移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風險承擔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民法典》的規定與我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它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僅如此,《民法典》根據該條內容,又進一步對當事人約定轉移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條款。該條款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買賣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該物時轉移。也就是說,應分別下列情況來確定買賣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一是法律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確定;二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特別約定的,依特別約定來確定;三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的,依出賣人交付出賣物的時間來確定。不管屬于哪種情況,只要確定了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從該時間起,該物所有權就從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規定的時間
有關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標的物所有權自該時間轉移。所說“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一定登記手續(主要是產權過戶手續)之時轉移。這里所說特殊標的物主要指交通運輸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只是少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才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不適用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根據《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辦理有關產權證書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時,為船舶所有權取得之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也作了類似規定,房屋所有權自向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之時轉移。
法律對特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作了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按照這種特別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即使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買受人接收、占有了標的物,該標的物在法律上仍為原所有人所有,買受人并沒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時間
所說“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條件的特別約定。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的約定,不得違背上述“法律另有規定”的轉移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例如,法律規定汽車所有權自辦理登記之時轉移,當事人就不得在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與此相違背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另有約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在特定物買賣中,約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例如,甲乙達成協議,甲將其收藏的齊白石的畫賣給乙,乙簽訂合同后即可取得該畫所有權,但該畫仍放在甲處,待乙一個月后支付價款時取畫。在這個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時就取得了畫的所有權,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甲并沒有將畫交付給乙。
(2)約定保留所有權的內容,待買受人履行特定義務時再轉移。《民法典》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仍保留該物的所有權,待買受人按照約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或者其他約定的義務時才將該物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之時起過一定期限或者買受人履行一定義務后轉移,如雙方約定物品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后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時起轉移。如在分期付款買賣中,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并沒有轉移該物所有權,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標的物自買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時轉移所有權給買受人。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當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條件消失或者買受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標的物所有權從此時轉移給買受人。不具備這種條件的,即使標的物實際上被買受人占有,該物的所有權也沒有實現轉移。
除了上述兩種外,當事人還可以特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其他情形。
3.交付標的物的時間
在法律和當事人都沒有特別明確規定或者約定買賣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也就是該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即自該時間起,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如前所述,出賣人交付的時間,視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出賣人送貨的,將標的物運到合同規定或者約定的地點,以買受人接收時為交付時間;(2)出賣人代辦托運或者郵寄的,出賣人辦理完托運或者郵寄手續,以承運人(運輸經營者)或者郵電部門簽發的托運或者郵寄時間為交付時間;(3)買受人自己提貨的,以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為交付時間,但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應當給買受人必要的在途時間;(4)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實際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5)需要辦理法定或者約定手續的,以辦完規定手續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交付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實際生活中最普遍的。即在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轉移所有權往往為同一行為,也往往被人們看成一回事。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同時發生的。但是,在少數情況下,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并不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因此,在買賣中,雖然習慣上人們把交付標的物視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但這兩種行為是不能劃等號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買賣的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并不一定是以買受人是否付款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實現交付或者法律、合同特別規定的轉移時間條件為準。只要具備了這種時間條件,即使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付款,該物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已為買受人享有(當然,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買受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有些買賣合同,如城市房屋買賣,即使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受人也付了款、占有了該房屋,但只要沒有向城市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在法律上仍為出賣人享有。
(四)具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嚴格地說,即從買賣合同調整的對象上講,知識產權轉讓不屬于《民法典》上的買賣。但是,在不少情況下,會涉及到作為知識產權載體的實物的買賣,買受人購買該實物一般只是為了使用,并不是為了獲得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出賣人出賣這些物一般也不是出賣其知識產權。例如,一般人購買計算機游戲軟件是為了在電腦上玩游戲,而并不是為了購買該軟件開發者或者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仍屬于物的買賣。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內容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適用上述規定。但由于這種標的物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因此,法律特別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也就是說,買賣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并沒有因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而發生轉移,該知識產權仍為知識產權人所有。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即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才可連同其載體標的物一并轉歸買受人所有(這實際上擴大了買賣合同的適用范圍)。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因買賣標的物涉及技術轉讓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
(五)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上,還應注意標的物產生的孳息的歸屬問題。這里所說的“孳息”,包括由標的物產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牲畜所生的小仔就為自然孳息,財產租賃中的租金等為法定孳息。在現實生活中,買賣有時會涉及到標的物的孳息。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是指標的物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過程中所產生的孳息為哪一當事人所有。《民法典》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例如,出賣人出賣已出租的財產,在該財產交付前,租金應歸出租人(出賣人);交付后,承租人繼續租賃的,自交付之時起的租金歸買受人。
從上述規定看出,標的物孳息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不存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轉移時間。孳息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一般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就不一致。有時孳息所有權轉移了,但標的物所有權并沒有轉移,而有時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了、但其產生的孳息并沒有轉移。因此,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其孳息所有權轉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篇2
二、合同編號:合同編號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對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業和機構中,由于相同名稱的合同大量存在,為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須要按一定的規則給合同編號,合同編號的規則沒有統一的規定,只要便于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個人偶爾簽訂的合同,很少存在重復,就沒有必要給合同編號了。
三、合同簽約方:
合同的簽約方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重要條款,該條款不僅僅是注明簽約方的名稱,還包括代稱(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適用于以企業為簽約方)、身份證號碼(存在同名情況,方便區分)、職務(適用于以企業為簽約方,法律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職務,要擔當企業的代表人就須要企業出具委托書或其他證明)、代理人、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銀行帳戶號(特別是以金錢為給付任務的合同),當然,這些項目要根據合同具體的需要靈活選取。
四、自愿立約條款:
法律規定合同的訂立若是存在脅迫、重大誤解等非自愿的情況,合同便可以被撤銷,在合同中約定自愿立約條款,承諾立約的自愿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證合同的效力。
五、目的條款:
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不明,或遺漏的時候,合同的目的便可以用來解釋合同的其他條款,并可以為遺漏的條款指明可以使用的合同的習慣性規定。
六、標的物:
標的物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載體,約定明確的合同標的物,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就相應地增加了確定性。在約定標的物條款時,要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標的物的種類、數量、型號、顏色、產地、重量、質量等信息,總之,要使標的物盡量的準確,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
七、權利條款:
在約定權利條款時,要注意全面地顧及到從合同著手訂立到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對每一個須要控制合同相對方的環節都要約定自己相應的權利,同時約定合同相對方相應的義務,從而保證對合同過程的控制,順利實現合同目的。此外,在約定合同權利的時候要注意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與所要履行的義務的平衡性,也要注意到合同相對方所享有的權利與所要履行的義務的平衡性,不使權利義務失去平衡,使得一方負擔過重,影響合同的訂立,一定意義上,合同要達到互利的目的。
八、義務條款:
參照權利條款說明。
九、交付條款:
在此條款中要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須提交的憑證、交付的對象、因交付行為所產生的成本費用的承擔等項目,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靈活選定約定的項目。
十、驗收條款:
要嚴格按照對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擬定驗收條款,對于不符合合同標的物的交付要約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如拒收、提存、標的物損失的承擔等等。
十一、保密條款:
在合同雙方的合作中往往會知曉相對方的一些機密,如果對這些機密保護不當很有可能給機密相關的簽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為此有必要對相關的機密做好保護,如重要的生產技術、客戶資源、產品來源地、產品成本等等。
十二、保證條款:
可用來使簽約人聲明保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保證自己具有簽約的能力,保證履行合同等等情況,使那些較難控制的事項得以確定,一旦違反便可據此追究責任。
十三、聲明確認條款:_______________
十四、違約責任條款:
約定違約的類型、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的范圍、數量、測算賠償數量所依據的標準等等。
十五、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展條款:
由于合同是面向未來的,而未來又面臨著許多的不確定性,為了不使自己在出現特殊情況導致履行合同已無可能,或者明顯違背合同訂立的目的,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損失時,不致受到既定合同約定的刻板限制,須要事先預測自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和風險,對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展的條件做出約定。
十六、擔保條款:
合同簽約一方可能對另一方的履約能力不夠信任,為此須要引入適當的保證,在約定保證條款時,要說明保證的種類、期限、范圍、是連帶或一般保證、擔保物的交付、保存、擔保物受損滅失的的責任承擔、擔保物的提存、保證人的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等。
十七、不可抗力條款:
主要約定自身所可能遇到的特殊的不可抗力,其他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可以參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
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篇3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的規定,是買賣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系著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后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于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的權轉移的時間。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條文,不是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這從本條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的,除非有關法律針對特殊領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中就要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各國對此問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自由作出約定。例如,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的規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即所有權何時轉移于買方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1條也規定,貨物所有權可按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方式和條件從賣方轉移于買方。大陸法系各國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確定了允許買賣雙方約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約定也是允許的。本條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對此問題的態度應當是不言自明的。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另外約定,可以是約定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或者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價款后轉移等等。“法律另有規定”,在我國目前主要指的是有關法律規定一些特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辦理完法定手續后,才能轉移,如不動產產權過戶登記等。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要確定一個一般性的原則。
這也是法律應當承擔的功能。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有關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就要適用這個一般性的原則。本條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以前,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要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對于特定物,其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對于種類物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理由是對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對該物仍有處分權,可能發生出賣人另行出賣等損害買受人利益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而種類物為可替代之物,買受人不必擔心標的物取得問題。后來起草民法通則時認為,盡管規定特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作用,但是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不僅不能實際利用標的物,反而在承擔與所有權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加重了其承擔。規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轉移買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護買受人債權的作用。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為交付之時。
本條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確立的原則,因為自民法通則實施以來,這一原則在合同實踐中并不存在問題。合同法如此處理,也是保持法律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
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國外立法中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方式,比較有特色的有以下幾種:
(一)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
在英國的貨物買賣法中,貨物所有權的問題與貨物的的風險承擔、對貨物的保險利益以及發生違約時可能采取的救濟方法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它區別特定物的買賣與非特定物的買賣這兩種不同情況,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加以規范。
1.特定物的買賣。前面提過,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則法院可根據合同的條款、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以及當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訂約雙方的意圖。一般來說,法院應依據的規則是:(1)凡屬于無保留條件的特定物買賣,如果該特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的狀態,則貨物所有權在合同訂立時即轉移于買方,至于付款時間或者交付標的物的時間是否在其之后,則是無關緊要的。(2)如果賣方還要對貨物做出某種行為,才能使之處于可交付的狀態,或者該物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狀態,但賣方仍須對貨物進行稱重、丈量、檢驗或者其他行為,才能確定價款,則要等到以上這些行為完成并在買方得到有關通知時,貨物所有權才轉移于買方。
2.非特定物的買賣。非特定的貨物通常是指僅憑說明進行交易的貨物。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凡屬于說明買賣未經指定或者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在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權不轉移于買受人。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一般地說,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賣方以把貨物運交買方為目的而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而又沒有保留對貨物的.處分權,則可以認為賣方已經無條件地把貨物劃撥于合同項下并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美國在此問題上不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買賣。統一商法典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把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以前,貨物的所有權不轉移于買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所有權應當于賣方完成其履行交貨義務時轉移于買方,而不管賣方是否通過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如提單)來保留其對貨物的權利。因為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一般只起到擔保權益的作用,即以此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擔保,但這并不影響貨物所有權按照該法典的規定轉移于買方。可見,美國確立的所有權轉移的原則是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標準的。
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的時間主要應當區別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1.貨物需要賣方運交買方。當合同要求或者授權賣方將貨物發送給買方,但并未要求賣方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時,所有權在交付發運的時間和地點轉移至買方。當合同約定在目的地交貨時,所有權在賣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時轉移于買方。
2.不需要移動貨物即可交付的。有時賣方可能已經把貨物交給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貨物存入倉庫而讓買方到指定的倉庫提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應當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賣方交付憑證時轉移于買方。如果合同訂立時貨物已特定化,且無需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合同訂立時轉移于買方。
(三)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德國法認為,所有權的轉移是屬于物權法的范疇,而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法的范疇,買賣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效力。依照德國法,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如讓與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由所有人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并就所有權的移轉由雙方成立合意。在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以通過交付物權憑證(如提單)而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如受讓人已占有此動產者,僅須讓與所有權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者變更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國際條約
對買賣合同影響最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條規定,該公約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公約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買賣合同對第三人貨物所有權產生的影響等問題,一概沒有作出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各國關于所有權轉移問題的法律分歧較大,不容易實現統一。所以,在擬訂公約的過程中,各國代表都不同意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作任何具體規定。
(五)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只有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與條件作了規定。該規則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國際貿易慣例,包括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都沒有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華沙—牛津規則》第6條規定,除賣方依據法律對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者中止交貨權外,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就是賣方將有關單據交到買方掌握的時刻。這里的單據指的主要就是提單。雖然該規則只是針對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這項原則也可以適用于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與賣方有義務提供提單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紹可以看到,國際上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這個重大問題的規定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各國的規定都受著本國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法律背景的影響。我國合同法對此問題在參考借鑒其他國家規定的同時,根據我國的情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