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鋼材買賣合同(通用3篇)
上海市鋼材買賣合同 篇1
買受人
簽訂地點: 計量單位:
合同編號
出賣人
收貨單位
到 站
品種
規格
型號
產地
等級
單價(元)
總數量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數量
路局
車站
買 受 人
出 賣 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帳 號
通訊地址
帳 號
通訊地址
郵 編
電話
郵 編
電話
A
1.本合同按《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提)貨地點、方式:
5.驗收意見:
6.檢驗標準、地點、期限及費用負擔:
11.其他約定事項:
備注
買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出賣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上海市鋼材買賣合同 篇2
買受人
簽訂地點:計量單位:
合同編號
出賣人
收貨單位
到站
品種
規格
型號
產地
等級
單價
總數量
總金額
交貨時間、數量
路局
車站
買受人
出賣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帳號
通訊地址
帳號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
郵編
電話
-
1.本合同按《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貨地點、方式:
5.驗收意見:
6.檢驗標準、地點、期限及費用負擔:
11.其他約定事項:
備注
買受人:
委托代理人:
出賣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上海市鋼材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
買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鋼材購銷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材質、規格、廠家、數量、單價
產品名稱
材質
規格
數量(噸)
單價(元/噸)
廠家
總數量約為
噸,具
體數量以實際供貨數量為準
按照合同第
七條的內容
確定,該價格為不含稅價格。
攀.長鋼、略鋼、德勝、水鋼、威鋼、龍鋼、成治等廠家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按照。
三、交貨方式、地點及期限:
1、賣方負責按買方計劃將鋼材運送至買方承建施工的項目工地,運輸費、吊裝費、卸車吊裝費用及安全責任由買方承擔。
2、交貨期限:賣方根據施工期買方書面提供的鋼材月計劃、單次計劃備貨,月計劃、單次計劃應當包含鋼材的具體的廠家、品種規格、數量、是否加工、使用時間,賣方在收到正式計劃單并簽字確認后按要求送到現場。
3、買方在每月日前將鋼材需求月計劃書面提交給賣方,買方的單次鋼材需求應在賣方供貨前日前向賣方書面提出,因買方原因不能在該期間提出需求計劃導致賣方不能及時向買方供應鋼材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
4、買方變更月計劃的,買方應在向賣方報送月計劃后天書面通知賣方。否則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
5、在已發貨的情況下,買方不得變更發貨的數量、交貨地點,否則由此給賣方造成的各項損失及增加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6、買方的單次計劃數量應確保賣方汽車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即單次計劃鋼材的數量能確保汽車正常滿載
7、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捆扎包裝無散捆,包裝物不回收。
四、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1、重量驗收及異議:過磅記重,磅差在±3‰以內,視為賣方供貨符合買方要求,磅差超過±3‰,買方按實際供貨重量簽收,過磅費由買方承擔。
2、質量驗收及異議:采用先檢測后使用的原則。買方在使用鋼材前必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若買方未檢測就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買方自行負責。買方收到貨物后如對賣方貨物有質量異議,應在收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視為賣方貨物符合合同約定。對于該質量異議,以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為準。若賣方銷售的貨物經檢測為不合格產品的,則該不合格的貨物賣方負責48小時內包退包換,退、換貨過程中所產生的往返運輸、裝卸費用由賣方承擔。如退換不及時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或工程進度延后,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賣方承擔。
3、在質量異議期間,買方應當負責保管好貨物,不得更換、使用,因買方原因導致貨物被盜、遺失、更換,由買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異議期間買方對該鋼材進行使用,視為買方認可該批貨物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4、賣方對于買方使用、保管、保養鋼材不善造成的所有質量問題、數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隨貨附件:鋼材質量證明書隨貨同行。
六、驗收與結算:
1、買方指定委托(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號碼:)為驗收人。買方在驗收后應當就該批貨物的數量、質量簽寫驗收證明,買方不簽寫驗收證明的視為買方拒收,由此給賣方造成的各項損失均由買方承擔。
2、買方變更驗收人的應在貨到前2天內書面通知賣方,并向賣方提供驗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原件。
3、買方對委托收貨人所簽收的收貨手續、對賬函、資金占用費結算單及價格和其他相關手續予以認可并負完全責任,并作為賣買雙方結算依據。
七、鋼材價格、運費、吊裝費
1、現款現貨部分鋼材(不論實際生產廠家)的銷售價格(不含稅價)為:提出庫當日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公司綿陽地區產品掛牌價,即攀成鋼銷售部網址:所公布的綿陽地區攀成鋼鋼筋銷售出廠掛牌指導價為準的價格下浮/上浮元/噸后的價格作為每噸鋼材的銷售價格(遇漲則漲,遇降則降);出庫當日沒有掛牌價的,以最近一次掛牌價為準。現款現貨的付款應當在貨到之后日之內付清。
2、先貨后款部分鋼材(不論實際生產廠家)的銷售價格(不含稅價)為:以賣方出庫當日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公司綿陽地區產品掛牌價+墊資費用+運輸/吊裝費+加工費;
2.1、墊資天數是指賣方交貨之日起至買方付款之日止實際經過的天數。資金占用月末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
2.2、墊資費用計算方式:墊資天數不超過30天(含30天),每日每噸墊資費用為元;墊資天數超過30天不超過60天(含60天),第31天至第60天,每日每噸墊資費用為元;墊資天數超過60天,從第61天起每日每噸墊資費用為元。
2.3墊資總額不超過,墊資天數不超過天,墊資金額超過元或墊資天數超過天時,買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賣方一次性支付不低于所欠鋼材款(鋼材價格+墊資費用)的90%。
3、買方按實際供貨數量(噸數)以元/噸的標準向賣方支付出庫吊裝費。
4、買方按實際供貨數量(噸數)以元/噸的標注向賣方支付運費,運費由賣方代收代付。
5、價格為:母材當日掛牌價格+元/噸加工費+墊資費用。
6、。
八、結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1、結算范圍:本合同項下甲方應支付的價款(本款不含涉及的違約情形)包括鋼材銷售款、運費、出庫吊裝費、墊資費、加工費。
2、付款方式:以銀行轉賬、電匯或現金等方式付款。買方以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必須轉到賣方指定的賬戶。即:戶名:,開戶行:,賬號:。現金以賣方出據的蓋有財務專用章(鮮章)的現金收據為準。如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買方應承擔5%承兌貼息費用。
3、付款期限: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付款,買方需在最后批次材料進場之日起后一個月之內付清所欠賣方的全部余款。
九、本合同的有效附件:買方的購貨通知(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需求計劃單、買方委托收貨人簽收的'手續及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公司綿陽地區產品掛牌價單。
十、違約責任:
1、買方在未付清賣方貨款的前提下,所有鋼材由賣方供應,不在第三方購買,如果購買則視為違約,否則賣方有權按照買方欠付賣方貨款的20%主張違約金。
2、買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賣方支付貨款、加工費、運輸費、吊裝費、資金占用費等費用,賣方可以停止向買方供貨,并有權按欠付的貨款、加工費、運輸費、吊裝費、資金占用費總額的20%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導致賣方產生催收債務所支付的所有費用應當由買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等,其中律師費按照買方欠付金額的10%計算。
3、買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付清賣方所有貨款、運輸費、吊裝費、資金占用費等費用,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停工,直至付清所有貨款、運輸費、吊裝費、資金占用費等費用為止。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以協商解決為主,協商不成時,提交綿陽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其他約定:
1、買方需要賣方提供正式發票的,需要按照國家相關稅率向賣方支付相應的費用。
2、賣方開具給買方的發票不能作為買方已付款的證明,買方已付款的證明以銀行轉賬憑證或蓋有賣方財務專用章鮮章的收據為準。
3、買方指定郵箱為接收賣方郵件專用郵箱,在本合同期限內,賣方向買方發送的通知、傳真、郵件到達買方處,即視為買方收到并知曉該文件信息。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賣方執貳份,買方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與補充協議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賣方: 買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