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買賣合同范本(精選3篇)
商服買賣合同范本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協商經銷協議如下:
一、采購產品名稱:_________、型號:_________、數量:_________、價格即:人民幣叁佰萬元整。
二、付款時間與方式:
1、甲方于收到深圳市_________服飾有限公司所有交貨產品15日內全額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貨款。
2、乙方于貨款入賬10日內提供甲方全額增值稅發票。
三、乙方自行看樣定貨,發貨后不作退換貨處理。如有質量問題,貨到七天內通知甲方,并發回給甲方鑒定,過期不再處理。
四、質量標準:
乙方所提供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
五、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合同條款。
2、如發生交貨日期延遲,乙方每延誤一天交貨需要安合同總額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貨款,如甲方沒有按期支付,每延誤一天需要按合同總額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額的10%。
六、爭議的解決:
1、有違反本協議之事的行為。
2、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或與本合同有相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在簽約地點處所管轄法院提出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雙方認可的仲裁部門解決。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名稱:_________乙方名稱: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商服買賣合同范本 篇2
招標編號:合同號:
賣方: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舊物資回收開發站買方: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買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包號廢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數量為廢 噸。單價為 元/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2.買方獲得中標通知書并繳足貨款后簽訂本合同,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協議書有效期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內買方必須將本合同協議書執行完畢,如逾期不執行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買方賠償。
4.交貨方式:中標通知書指定的現場交貨。
5、運輸工具或車皮由買方自理,裝卸、運輸等費用由買方自理。
6、發貨時不得超過合同數量,如現場貨物數量不足由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實發數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買方持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及領發料簽認單到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簽字備案后,到回收站財務結清貨款。
7、買方在投標前應到發貨單位現場實地看貨,因此賣方不承諾任何貨物的質量保證。
8、買方購買的所有廢舊物資(包括廢鋼鐵、廢軸承等),不得反銷到鐵路任何使用單位,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投標資格。
9、買方不得轉讓提貨權,否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
10.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
11.對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副本二份,業管科、財務各一份。
賣方全稱:買方全稱: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物資回收開發發站。
(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錫林北路115號 地址:
郵編:010050 郵編:
開戶銀行名稱:工行鐵路支行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賬戶:X1銀行帳號: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0471-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
商服買賣合同范本 篇3
合同編號:中國(以下簡稱賣方)和國(以下簡稱)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一、商品品名: 。
二、數量: 噸。
三、規格:指標項目試驗方法。
1.密度:克立方厘米。
2.含硫:重%最高。
3.含水:重%最高。
四、價格: 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________年第1季度噸;第2季度噸;第3季度噸;第4季度噸。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____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 。
七、目的口岸: 。
八、付款條件: 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
第二部分
第三條1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出口公司____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1.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XX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1)發票份;
(2)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2.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份,隨船帶交目的港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份航寄。
十、附注:
1.本合同
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2.本合同的執行由商事開立信用證。
3.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
第一部分以中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總則:本部分條款與
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
1.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2.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后,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負擔。
3.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4.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X米。油輪長度不得大于X米。如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征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負擔。
5.由于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于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負擔,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自理。
6.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選擇。
三、裝船通知:
1.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派船計劃后,應在五天內電復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2.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復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后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3.在本條
1.項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時,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4.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5.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6.裝船完畢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合同號,品名,密度(注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1.油輪抵達裝港后,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并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1)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后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后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2)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00,從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3)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后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2.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3.由于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1)由于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2)港務當局由于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3)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4.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5.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1.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1.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
第四條2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dcae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afa運費率計算。
2.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并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后三十天內向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3.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核屬實后,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4.如果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內提出。
六、商品檢驗:
1.重量的鑒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鑒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鑒定證書填寫。重量鑒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2.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b-59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后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余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后保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后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1.所派油輪應加入基于________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c)》
第七條的金額保證(cb保險)以及a協定。
2.由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采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采取措施前,將擬采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托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3.賣方或船東船長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________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c)》及a協定的規定相抵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
如除本部分
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
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
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由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本合同
第二部分以中,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