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7、出賣人提前交貨的,買受人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買受人可拒絕提貨。出賣人逾期交貨的,出賣人應在發貨前與買受人協商,買受人仍需要的,出賣人應照數補
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買受人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出賣人,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隨,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 1%~5 %,專用產品的幅度為 10 %~3 0 %)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貸款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買受人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款總值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出賣人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定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買受人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買受人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出賣人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出賣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應在 天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狀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 他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剩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 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買受人: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郵編:
出賣人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