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訂單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養殖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家禽賣給他人的,應向訂購人支付自銷金額
%的違約金。
2、訂購人不按市場價或保護價收購的,應向養殖人支付合同投售額 %的違約金。
違約金應當在確定責任后 天內支付,逾期付款應承擔萬分之三以日累計滯納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禽流感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鎮農業主管部門證實后,可不承擔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鎮農業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并應采用書面形式達成變更協議,接到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 天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本合同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3、 。
訂購人:(簽章) 養殖人:(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經營地址: 家庭地址:
見證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