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買賣合同范本_車位買賣合同格式
車位買賣合同范文篇四
甲方(出賣人):
地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地址:
身份證號: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位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 號車位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車位僅作停車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位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上述車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該車位甲方與開發商所簽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后因本車位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車位款,甲方不予退還。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車位產權及使用權。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車位買賣合同范文篇五
協議雙方當事人:
出 賣 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地下機動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了瑞玲翠園住宅小區地下機動車車位。
第二條 買受人所購機動車車位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機動車車位(其平面圖見本協議附件一,車位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 【層】 號車位。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該車位價格按套計算,該套車位的價格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萬元)。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一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在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車位款。
2、其他方式:
第五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賣人解除協議的,買受人按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協議的,經出賣人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使用條件,并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機動車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協議或變更協議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無;
第七條 出賣人逾期交付車位的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將該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協議。買受人解除協議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八條 交接。
車位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并簽署車位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車位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車位發生產權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車位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二)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二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車位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二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 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連同附件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持有情況: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十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