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買賣合同
第五條 保險
5.1 貨物裝運后,由乙方辦理運輸險、貨損險等保險,其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中。
第六條 合同價格及支付
6.1 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最終合同價的確定方法:
6.1.1 最終數量的確定:根據圖紙計算出的數量和正常損耗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正常損耗的確定標準)之和為丙方負責支付相應貨款的數量;因甲方保管不善發生的丟失量、施工不慎造成貨物損壞量及其他非常損耗量的相應貨款由甲方負責支付。
6.1.2 最終合同價為實際供貨量與貨物單價之乘積,支付責任方根據以上
6.1.1條確定。合同單價為貨物本體、配件、部件及有關附件運到甲方指定地點或指定倉庫的并負責卸貨、配合施工、保修的價格,包括各項運輸費、稅費、保險費等完成本合同義務所發生的費用的固定綜合單價。單價及暫定總價
6.2 本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丙方憑乙方開具的等額預付款保函支付給乙方本合同暫定總價 %的預付款,預付款保函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
6.3 材料全部到達施工現場按本合同第四條驗貨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丙方支付給乙方合同暫定總價的 %(即RMB 萬元)。同時退回預付款保函。
6.4 貨物經施工安裝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丙方支付給乙方合同暫定總價 %(即:RMB 萬元)。
6.5 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三方根據6.1條辦理結算,結算完畢后10日內,丙方支付給乙方的貨款達到丙方與乙方結算額的95%,剩余結算額的5%為材料的質量保修保證金。甲方與乙方的結算額由甲方在結算完畢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
6.6 本合同約定的材料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為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滿后10個工作日內,丙方結清余款。
第七條 所有權轉移
7.1 本合同項下的所有貨物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約定交付完成之日(即貨物通過驗收且質量異議期結束之日)起所有權即由乙方轉移至丙方。
第八條 乙方責任
8.1 乙方須保障丙方或設備使用方不因乙方原因而受到第三方關于侵犯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權或其他權利的索賠,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賠,乙方須積極與該第三方進行交涉,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丙方或設備使用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同時,如丙方或設備使用方因此遭受了損失,則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2 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本合同規定時,丙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乙方提出適當的價格經丙方審批后確定最終價格;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維修、退貨或更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本合同總價的 %向丙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給丙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違約金額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3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丙方如果需要,應按合同數補交。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丙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時,乙方應付給丙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如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給丙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違約金額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4 貨物由于運輸或包裝不當出現質量瑕疵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更換,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本合同總價的 %向丙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給丙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違約金額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5 無論何時乙方提供的貨物雖經驗收,但亦不能減輕或免除乙方根據本合同承擔的保證貨物質量無瑕疵的責任。
第九條 丙方責任
9.1 丙方在設備制造期間有權參與任何設備的檢驗與試驗。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但丙方參加的檢驗和試驗,在任何時間都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9.2 除本合同相關條款另有約定外,丙方若中途退貨,應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
9.3 丙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含寬限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乙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十條 甲方責任
10.1 甲方應就貨物的質量、供貨期方面與乙方共同向丙方承擔連帶責任。
10.2 貨物到達約定地點驗收合格后,由甲方負責妥善保管,確保貨物不會丟失或受到損壞,否則,甲方應賠償因此給丙方帶來的損失。相應的保管費用已含在丙方付給甲方的服務費中。
10.3 甲方未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質量事故、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和經濟損失的,須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11.1 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生產和檢驗產品,確保產品質量、型號、規格、性能、品種、花色等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保證產品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
11.2 材料安裝時如發現非安裝原因造成配件破損或質量與合同要求不符,乙方負責更換并承擔相關責任。
11.3 材料經過正確施工、正常使用及保養,在其使用壽命內應具有滿意的使用效果。
11.4 材料質量應按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國家及北京市相關驗收規范進行驗收。材料施工后,乙方負責參加甲方組織的最終驗收工作。
11.5 在貨物的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負責進行維護修理及保養服務。但因使用方使用不當和保管不善造成的問題,乙方應配合解決,費用由使用方負擔。
第十二條 現場服務
12.1 材料在施工安裝階段,根據甲方及丙方要求,乙方應及時派出現場服務人員配合并處理有關材料質量問題,并對使用單位的操作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12.2 甲方應給乙方現場服務人員提供食宿條件,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三條 質量保修
13.1 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內對本材料負責免費維修保養并向丙方提供質量保修書,并附無償保養期滿后 年內有償維修保養方案。
13.2 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丙方(或使用方)發出的修理通知后 小時內按照附件1的要求到達現場,否則丙方有權自行組織人員修理,所需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3.3 如果保修期間發現貨物質量缺陷,乙方、丙方及甲方共同調查原因,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乙方應進行維修或更換,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13.4 為調查上述質量缺陷而支出的費用先由各方各自墊付,在查明缺陷產生的原因之后,由責任方承擔。
13.5 本合同附件1約定了保修書的格式及內容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簽訂的保修書,原則上不能與本附件約定發生實質性沖突。
13.6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金的支付等。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應向 (選定的仲裁委或法院的具體名稱)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5.1 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無故變更。若因國家計劃改變,或設計變更確需解除或變更合同時,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各方,各方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15.2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對方一切損失。
15.3 合同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十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合同責任方造成的爆炸、火災、地震等災害。
16.2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失,要求免責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4天內自有關政府部門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文件,方為有效。
16.3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執行第十五條。
16.4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該在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消除后十日內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以掛號信件證實。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與失效
17.1 合同經甲、乙、丙三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17.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失效。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三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8.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份,甲、乙、丙方各執 份;副本
份,甲、乙、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簽約日期: 年 月
簽約地點: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郵政編碼: 傳真: 賬號: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