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8、質量保證期,自設備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個月或者設備工作時間1000小時,以先到為準。出賣人保證按照國家、行業相關安全和質量標準及廠家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設備安裝、保養,確保設備在其使用壽命期內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各項技術指標,能夠正常運轉。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質量保證期內,出賣人負責對設備進行免費保修。在設備使用壽命期內出賣人應對由于設計、工藝及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影響正常安全運行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9、出賣人交付的設備如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缺少有關質量證明文件的,買受人有權拒收,并要求出賣人立即給予更換,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并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0、違約責任補充:買受人在設備出現故障后,緊急情況下出賣人必須于接到電話(包含但不限于)通知后4個小時內派員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如出賣人派出的技術人員4小時內未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則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如該設備處于閑置狀態時出現故障,則出賣人技術維修人員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
11、本協議(含附件1)生效后,即成為《產品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產品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本協議中的補充條款與原《產品買賣合同》有沖突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13、本協議壹式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范文篇三
甲方:(以下簡稱“賣方”)
乙方: (以下簡稱“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就雙方于年 月 日 簽訂的《 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達成如下補充條款,以資雙方恪守。
一、雙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購車輛在雙方簽訂《原合同》之前已登記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證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 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向甲方付清車款、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補充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車款、保險費和費用,并經雙方辦理車輛變更登記后,甲方將車輛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補充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車款、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并按照本補充協議辦理車輛保險后,由甲方將車輛交付乙方。當乙方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具備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后,甲、乙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車輛,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為由拒絕提取車輛。乙方在提取車輛時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車輛的人必須具備車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
六、乙方在提取車輛時以及提取車輛后至車輛變更登記辦理前,應當足額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不應當低于人民幣壹佰萬元)。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
七、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機動車使用的相關責任,在車輛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擔;車輛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擔。乙方取得車輛后,有權自主使用車輛,但車輛使用的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概與甲方無關。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關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或《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因任何原因無效,造成甲方收回車輛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車輛使用期間的使用費,并賠償甲方損失(可按車輛折舊費計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的規定付清車款、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超過三十日的,甲方有權將車輛依法拍賣,所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權繼續追償。
十、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互為補充,兩者相沖突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一、本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十二、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