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職工持股會章程(示范)
(四)對持股會股權變更、收益、管理等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持股會最高權力機構,職工持股會有關重大事項經大會作出決議后實施。有關規則如下:
(一)會員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實行會員大會制,會員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
(二)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由幾人推選一名代表,依企業實際決定)。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需提前發出公告,通知時間、地點和議事內容。
(四)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 條理事會是持股會的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管理內部職工持股名冊,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
(四)制定職工持股投資收益分配方案,向會員辦理分紅事宜和股權轉讓手續;
(五)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四)簽署持股會會員出資證明;
(五)代表會員依法進入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
(六)持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章 會員出資管理
第十五條 由理事會建立持股會會員名冊和賬戶,作為持股會管理會員出資的依據。
第十六條 持股會會員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及出資證明號碼;
(二)會員出資金額、所占比例及出資的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 持股會必須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出資憑證;會員依據出資證明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出資證明由持股會理事長簽發。出資證明與會員本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
第七章 會員出資轉讓及受益
第十九條 會員的出資不能抽回,不能繼承,可依法在持股會內部轉讓。具體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內部轉讓股權應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不得向持股會以外人員轉讓股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報理事會審核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