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資租賃合同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 在本合同項下,受托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助委托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 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 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10.2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費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優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并違反本款關于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合同提前終止
12.1 如出現以下情況,委托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托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
(b)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使用融資租賃的項目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承租人發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承租人出現分立、合并、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委托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
(j)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 委托人向承租人發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托人。承租人應當在委托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資金帳戶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劃轉至委托人帳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聲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接受委托人的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e)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