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劣勢:缺乏專業知識,不能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專業分析,不利于把握案件的本質;沒有訴訟經驗,不了解法庭程序,不能充分利用程序為當事人謀取利益;不熟悉專業詞匯,表達和掌握不能作到確切,容易被對方利用情緒,立場不堅定……
比較而言,一般情況下遇到訴訟問題除有絕對把握,應請專業律師代理為好。
(七)對司法實踐中幾個小問題的思考:
1、法官的義務:審判義務、普法義務。審判義務是法官職責的所在,可以說是法官職業的自然屬性;普法義務則是法官職責的延伸,司法活動本身即含有對人民進行司法教育的職責,公開審判即是此意體現,何況是人民法院。故在實際司法活動中我們常見到法官向當事人解釋事實、法律規定或司法程序,凡經歷過司法活動者在實際中也往往比常人更具法律意思。
2、當事人的訴訟動機。尋求司法公正是當事人訴訟的自然動因,這也是很多人走進法院的原因。但在此之外很多人之所以提起訴訟卻含有另一目的——為求心理解脫,發泄自我。今天調查的當事人即兼具兩點。他既是為了自己的權益,希望行政機關從事實出發變更決定,也是為了發泄自己對行政機關漠視其他人違法,單單處罰自己的不沒滿.與這兩個動機向關聯的是司法的兩個功能:一是維護糾正功能_改正違法,提供社會正義;二則司法的通泄作用---為當事人發泄不滿提供渠道,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3、行政訴訟緣何產生?
與行政訴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對應,行政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由于行政行為不合法或不合理.本案的出現即是由于行政行為的不合理,由于行政機關的處罰雖然具備法律依據,但是卻無視社會普遍違法現狀,沒有向當事人合理解釋,導致當事人極端不滿.合法不合理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的!這種做法的后果是行政機關認為相對人是刁民,公然無視法律;而相對人則認為行政機關毫無人道沒有人性.。由此行政訴訟則不可避免,俗話說人爭一口氣,實際生活中,一些行政糾紛往往因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產生。
(八)通過兩個半月的接觸,產生一個模糊的判斷,刑事案件很多當事人是來自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對于來自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在發達地區較多地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原因我沒有詳細地作過調查,然竊以為這和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分不開:
一、是外來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與工作所在地的社會經濟文化差異甚大,這種巨大的差異給他們帶來了難以想象的全方位沖擊。同時,他們本身的承受力又小,經不住現實的沖擊,在此情形下,他們的心理極易扭曲,產生易怒、易不滿、甚至反社會的心理,一旦有周圍環境刺激就會產生犯罪……
二則在面對上述情形下,社會抑制、預防機制的缺失加劇了犯罪的發生。對外來人口在城市仍然處于被管理、被管制的一個群體。正當權利被漠視,心理壓力無正常渠道排泄是很常見的事情。在社會和個人因素的作用下,外來人口難免出現犯罪這種和社會秩序極不相稱的行為出現。
犯罪本是個人反抗社會的結果,有個人因素,也有社會因素;個人因素惟有教育方能改善,必須日日積累,社會條件卻可立即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