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辦理流程-實習總結
2,開始法庭調查階段,先由原告宣讀起訴書,有的法庭簡化了這個階段,如果和立案時提交的起訴書一致,則不用當庭宣讀,然后法官詢問訴訟請求,就起訴書中提及的問題詢問原告,接著被告進行答辯,法官詢問被告,這個階段時間不會太長。
3、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如果證據提交的太多,法官會要求休庭一會,讓書記員先行輸入證據信息。輸入完畢程序繼續進行,先提交原告的證據,交給被告一一質證,被告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質證完畢,交由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材料質證。
4、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就之前發現的問題進行辯論,可惜這個階段我一直沒看到,因為很多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要么證據不充分,要么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讓雙方發表代理意見,原告先行發表代理意見,然后是被告,代理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大致的流程就是這樣,實踐中有些程序會省略,尤其是基層法院,大多是獨任審理,案件本身不復雜,所以程序相對來說就不太重視了。
5、最后書記員整理好庭審筆錄,交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如果雙方還有證據要提供,或者法官覺得有些情況還需查清楚,可以延期審理。雙方等待下一次開庭時間,對于一些需要法院去調取的證據,可以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注意事項:1、開庭時質證的證據需要帶上原件。
2、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需要經驗和技巧,尤其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
3、對于庭審筆錄,一定要查看對我方有利的內容是否記錄。
4、庭審過程中,法官會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的意圖和條件
二、如果是被告,還要注意其他事項
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沒有,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
2、答辯期內可以選擇是否提交答辯狀
三、其他程序的選擇問題
1、先予執行程序,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訴前一般不會支持,只能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大多數法院要求是金錢擔保。
四、執行程序問題
(一)執行根據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
(2)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
(1)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2)公證債權文書。
(二)執行管轄
1.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訴》第201條(修訂) ;
(1)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2)考法:二審法院所作的先予執行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2.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以上兩個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第15條改變了《意見》第256條的規定)
4.變更執行法院 《民訴》第203條(修訂)
(1)條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
②申請: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