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訓項目總結報告: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偵查
【實訓目的與要求】
通過案例,掌握騙稅案件犯罪構成要件及騙稅手法,針對性選擇偵查途徑開展偵查工作,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采取偵查措施,圍繞犯罪構成進行調查取證。
【實訓對象】
經偵專業
【實訓時間地點】
XX年9月25日 1205教室
【基本案情】
XX年4月8日,江蘇某代理公司申報出口貨物“服務器用儲存單元”(俗稱硬盤)共30件,計2160只,每只單價為120美元,海關人員對該貨物進行現場開箱搜檢,發現實際貨物為硬盤托架,而此物國內市場價格最高不超過20元人民幣,出口貨物明顯申報不實。
4月17日,海關緝私局到對實際貨主單位多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元公司)進行調查,并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4月18日,海關緝私局將此案移交xx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辦。江蘇省公安廳對此案高度重視,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4月21日晚10時許,江蘇警方將企圖潛逃出境的多元公司負責人抓獲。今年28歲的,家境優裕,但學習成績不佳,高中畢業后,進了一家民辦大專學院學習,但不久就中途退學,在其家人的支持下開始經商做生意,從事電腦及配件的銷售業務,經常出差到上海、廣東、深圳等地,結識不少中國臺灣、香港和上海、廣東等地的商人,年收入數十萬元。雖然年紀不大,但閱歷豐富,處事老到,且愛慕虛榮,追求享受,購置了與他身份和財力不相符的寶馬轎車和帕杰羅吉普車,顯示出了對高消費的追求。
問題1:本案中行為人涉嫌構成何罪?為什么?
問題2:假設由你來訊問犯罪嫌疑人,試制定訊問提綱。
面對民警的訊問,百般狡辯,以一套準備好的說辭加以搪塞,他自稱是在臺商“占根武”的授意下進行的,自己則在香港明飛公司打工,想把所有責任都推到臺商“占根武”身上。說,他是在XX年春節前夕在深圳認識“占根武”的。
這一套說辭確實十分狡猾,專案組民警知道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關鍵點在于案件中的外商必須到案,方能查清有無實際出口的真實業務,否則案件就難以繼續深入。外地不少此類案件半途而廢,不了了之,最大的教訓就在于無法查找到外商,摸清結匯的來源。
顯然,專案組眼前的重頭戲是查找“占根武”,“占根武”能否到案決定著案件的成敗。根據交代,專案組派出兩組人馬,一組人馬在出入境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就地查詢“占根武”的出入境記錄;另一組人馬南下深圳,在羅湖海關查找XX年春節前后這段時間有無“占根武”的出入境記錄。經過工作,兩組人馬都無功而返。再次提審,依然堅持自己當初的交代,案件陷入了僵局。
正面進攻難以奏效,就從側面迂回。專案組民警沒有灰心,深入到多元公司進行走訪,公司人員都說沒有見過“占根武”這個人,專案組民警在多元公司記錄的相關賬簿中進行查找,試圖找到與臺商關聯的只言片語。功夫不負有心人,民警終于在恢復的電腦數據中會計的一個流水賬上,發現曾經支付給一個叫“詹”的人5000元現金,專案組分析這個詹可能就是所說的外商“占根武”。專案組民警又一次提審時,頓時傻了眼,不得不承認他先前與民警玩了“文字游戲”,故意將“詹”說成了“占根武”,意圖使案件無法深入,令民警知難而退,從而蒙混過關。
利用臺商開設皮包公司
據調查,詹,男,31歲,中國臺灣臺北縣人,上海高新開發區某企業員工。令專案組喜出望外的是,就在他們準備啟程到上海尋找詹時,6月7日晚,詹竟然來到了公安機關,將他和“合作”的情況向警方和盤托出。
詹是XX年初在中國臺灣某電腦公司上海辦事處工作時,與相識并結為朋友的,并曾應邀請到游玩過幾次。XX年3月,找到詹,說為了業務的需要,要詹在香港注冊一家公司,交給他來全權打理。詹依言照辦,就用自己的身份,通過香港一家會計事務所上海辦事處在香港注冊了一個“香港明飛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后,詹就將公司的所有證件、公章等資料,都郵寄給了。
XX年9月27日,詹又根據要求,到某銀行開設了明飛公司深圳離岸賬戶,并辦理了將此賬戶委托代理的相關手續。
令詹始料不及的是,6月3日,突然收到了由快遞公司轉來的香港有關部門的罰單,稱他的明飛公司注冊一年多,沒有經營過一筆業務,又未按時年審,決定罰款1萬元。望著罰單,詹滿肚委屈,此事與己無關,竟要自己代為受過,他便與聯系,由于此時已被公安機關羈押,無法聯系上。于是,詹就焦急地趕到,想不到警方也正要找他調查情況呢。詹出現和他提供的情況,戳穿了彌天大謊,使案件偵查出現了重大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