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區民政局副局長述職述廉述學述法報告
1、沒有違反《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各項規定內容;
2、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規定;
3、加強自身作風建設,樹立民政工作者親民、愛民的良好形象;
4、認真執行買賣商品房相關規定,沒有違反規定;
5、能夠執行公務用車規定;
6、認真執行不參與賭博等規定;
7、沒有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或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
8、沒有收受和贈送現金、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消費卡、購物卡、電話充值卡、商品提貨單等各種支付憑證和高檔耐用物品、金銀制品等貴重物品;
9、沒有為本人謀取預期的不正當利益或以各種方式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10、沒有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收斂錢財,沒有利用工作調動、提升晉級、遷新居、過生日、子女升學、參軍等名義操辦;
11、沒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沒有“跑官要官”、“跑官賣官”,沒有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12、能夠執行財政、金融法規,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執行不準用公款報銷應由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等規定。
13、能夠執行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準飲酒(接待上級、客商除外),不準用公款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等規定;
14、沒有用公款出國(境)或國內旅游的問題,認真遵守出國(境)有關規定;
15、認真執行禮品禮金登記、重大事項報告、個人收入申報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