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述職述廉報告
2、重視抓好民事審判工作。全年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084件,審結1042件,結案率為96.1%。圍繞做好新時期民事審判工作,努力鈍化人民內部矛盾,及時解決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是依法審理各類債權案件。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嚴格依法確定合同效力,區分合同責任,制裁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對各種侵權行為,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保護債權人實際利益。二是妥善處理人身權和婚姻家庭類案件。重視對人身權的保護,制裁侵權行為,以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認真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切實維護老人和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婚姻案件審理中,堅持多做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全年共審理此類案件460件。三是積極審理涉及公民基本生活權益的案件。對涉及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全年共審結調處這幾類糾紛案件171件。四是積極審理房屋類糾紛案件。隨著城區建設進程加快,房屋拆遷、建筑施工等城建糾紛、商品房買賣、家庭裝潢價款糾紛案件明顯上升。對于這類案件,本著多調解少判決、先疏導后判決的辦法,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全年共受理此類案件402件,同比上升30%。五是加大矛盾易激化糾紛的調處。認真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調解工作,化解民間積怨、緩和社會矛盾、平息案件糾紛,發揮了民事審判特有的“減壓”作用。全年共計調解結案571件,占結案數的54.8%。
3、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審結87件。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既嚴格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維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依法及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年對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24件案件依法予以維持,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9件案件依法予以撤銷。對涉及城區建設的房屋拆遷行政案件,通過依法審判,積極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細致地宣講法律和政策,努力鈍化和消除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三)加強執行和申訴信訪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一年來,院黨組以執行和申訴信訪工作為抓手,統一思想,研究措施,狠抓落實,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
1、依法強化執行工作。全年共受理執行案件825件,執結804件,案件執結率為97.5%,執行標的額6280余萬元。一是建立執行機構新機制。按照機構改革方案,年初,我院執行局掛牌,內設裁決工作處、執行工作處、綜合工作處,將執行權分解為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確保了執行工作的公開、公正、高效展開。二是強化執行工作手段。把解決“執行難”作為推進法院整體工作的重要方面,積極開展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執結了一批疑難復雜案件。適時開展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392次。三是狠抓執行案件質量與效率。采取措施,努力做到每個案件執行過程透明,執行程序、時限符合法定要求,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的質量。與上年同比,案件執行實際到位率上升了3.02個百分點,平均結案周期下降了2.4天。四是改進執行方法。運用執行措施化解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2、積極開展申訴信訪工作。全年共審查立案2918件,接待來訪8980人次、處理來信200件次;依法受理申訴復查和再審案件53件,已結案53件,結案率為100%。一是落實司法為民措施。依法快立案,在熱情接待、文明接待的同時,運用電子化流程,從立案審查到排期開庭采用一站式服務;二是關注弱勢群體,通過減、緩、免訴訟費用,為追索贍養費、撫育費和勞動報酬的當事人開辟“綠色通道”。三是落實院長接待制度。每月逢“十”,實行院長接待日。強化信訪調解職能,宣傳法律,正確引導,消除不安定因素。
3、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一年來,院黨組進一步落實最高院關于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系工作的決定和辦理人大代表來信的規定,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全年共收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轉來的批件、建議、提案等21件,對此,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全部按規定辦復。按照區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組織了民一庭全體審判人員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分別邀請區人大、政協的領導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法院工作,征求代表和委員對法院工作的建議、意見。對區人大、政協的領導以及代表、委員視察調研過程中提出的11條意見和建議,我院高度重視,全部予以認真辦理。
(四)推進法院改革,確保司法公正
公正與效率是黨對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真切希望。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院黨組穩步推進各項改革,狠抓案件質量,努力建立公正、廉潔、高效的審判工作機制。
1、積極落實審判組織改革措施。按照依法實施、優勝劣汰、動態管理、逐步深化的原則,結合全院工作實際,年初,在民一庭進行試點,按照“專業分崗,主輔分離,繁簡分流”的要求,為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管理和監督機制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為今年開展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工作奠定了基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