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精選16篇)
競爭性談判 篇1
競爭性談判篇之基本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2
競爭性談判篇之談判準備
談判報價時間截止后,采購中心將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準備:
1、談判小組在指定的場所閱讀談判文件,熟悉評審標準。
2、談判小組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對密封損壞的報價文件不予開啟。
3、談判小組審核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參照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相關內容),符合性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4、談判小組審核、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提出談判要點。
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范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競爭性談判 篇3
競爭性談判篇之評標標準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采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后,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后,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并放棄投標)。
點評:對于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說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 篇4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府采購適用單位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購置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和服務的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團體均應納入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機構
為了使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開展,實施采購和監督兩分離,擬成立兩個機構。
(一)成立“楊陵區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主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監督協調工作。
(二)成立“楊陵區政府采購中心”,中心為財政局下屬全額事業單位,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人員由財政局內部調配。采購中心在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全區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政府采購機構工作職責
(一)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是:
采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采購的管理、領導協調機構,全面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制定頒布采購政策、制度,聽取政府采購工作匯報,解決政府采購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為采購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工作職責是:
1、擬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有關法規制度的解釋;
2、制定集中采購范圍,發布《政府采購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3、負責審批采購單位采購計劃;
4、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建立供應商檔案;
5、確定招標方式;
6、負責資金結算。
(三)政府采購中心工作職責是:
1、依據審批后的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集中采購;
2、根據相關法律,組織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
3、編寫采購公告,制作《招標文件》商務標與技術標,合成后報經采購辦審查同意后發布;
4、公布招標結果,負責簽訂招標合同,參與招標商品或勞務的驗收;
5、協助辦理資金結算。
四、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則,旨在節約資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購的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一次采購量較大,供應商超過三家的采購,采用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對于采購范圍受限制的,采用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未成立或技術性復雜的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來源單一的采購。
(五)詢價:適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采購。是政府采購中普遍運用的一種采購。
六、政府采購程序
(一)采購單位根據資金落實情況編制采購計劃,5萬元以上報采購管理委員會審批,5萬元以下報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批,審批后交采購中心。
(二)采購中心依據采購計劃,采用招標、詢價等方式組織采購。
(三)采購單位或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四)采購單位會同采購中心對采購的工程、貨物進行驗收。
(五)采購辦依據供貨合同和貨物驗收單辦理資金結算。
七、政府采購范圍
(一)貨物: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通訊工具、空調、電冰箱、電視機、音響、傳真機、高級照相機、攝錄機、機動車輛及辦公設備、教學科研設備、醫療器械等由采購中心統一采購。日常辦公用品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后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二)服務:公務用車的保險、加油、維修、公文印刷、來客接待、會議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八、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采購資金來源: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負責落實,資金落實后報采購辦。
(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政府采購資金由采購辦設立專戶進行資金管理。凡符合采購條件,由單位將資金劃入采購辦專戶,待采購完成后辦理支付。節約的資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足。
九、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采購辦、采購中心應依據采購法、會計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各負其責。
十、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采購行為,督促采購人員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同時采購中心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一)采購單位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而不進行政府采購,擅自進行采購的,區會計核算中心有權拒付資金,同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機構、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等不正當行為的,依《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文嚴肅處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
競爭性談判 篇5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采購項目審批表后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購項目受理單,并登記編號;
(二)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要求采購人提供采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后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后,由采購中心負責人簽發,并報政府采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采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采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布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采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布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簽決定談判順序;
6、由采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采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簽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采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匯總,統一采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后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在敖漢政府采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購人、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采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采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并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采購申請表、審批表、采購項目受理單、委托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競爭性談判 篇6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7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后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采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
競爭性談判 篇8
通常情況下,集中采購機構在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代理采購單位實施政府采購時,可以把這五步程序歸納為兩個階段進行,即談判前的準備階段和談判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在前期準備階段,應注意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從資金、技術、生產、市場等幾個方面,做好對采購項目進行全方位綜合分析,主要包括預算分析、需求分析、生產分析、市場分析、風險分析。二是要根據綜合分析情況,制定項目采購的最終方案,并確定項目采購清單。三是根據項目分析情況和采購項目清單,編制競爭性談判邀請函。四是制作競爭性談判文件。五是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六是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七是根據資格審查情況,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并向其發售競爭性談判文件。八是成立由技術專家、采購單位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的談判小組。九是根據談判工作需要,確定工作人員。十是邀請有關部門,如監督機關、公證機關對談判過程實施監督。
在談判準備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一是與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并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二是在談判小組中,專家名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在談判開始前,談判小組名單應嚴格保密。三是談判小組的組成,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結合專家總體情況確定,并注意專業結構要合理,知識水平、綜合素質要相當。四是談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會簽形式征求采購單位的意見,在采購單位審核確認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五是管理機構對如談判文件還有備案規定,還要將談判文件送管理機構備案。六是對供應商的資格預審主要是從基本資格和專業資格兩個方面進行預審,審查的標準主要是按照談判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二)談判階段。在談判階段,應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報價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公開報價儀式,對各供應商提交的報價文件中的報價表進行公開報價。二是在公開報價后,談判小組要對各談判方遞交的報價文件進行審閱,以判定談判方資格的有效性,審閱結束后,要確定進入談判階段的供應商名單。四是談判小組與各談判方就技術方案進行談判,技術談判結束后,要確定進入下一輪談判即商務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六是談判小組與各談判方分別就商務方案進行談判,商務談判結束后,要確定進入最終承諾報價的供應商名單。七是組織技術、商務方案均符合要求的各談判方進行最終承諾報價,最終承諾報價結束后,談判小組要對最終承諾報價進行綜合評審。八是經過對最終承諾報價進行綜合評審、評斷,并匯總出綜合評審結果,最后由談判小組出具最終談判結果,推薦預成交方。九是集中采購機構根據談判小組出具的談判結果報告和確定成交的意見,綜合審查相關資料,確定最終成交單位,并向成交方簽發成交結果通知書。十是組織供需雙方簽訂采購合同。
在談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一是在整個談判過程中,除公開報價外,都應在完全封閉的談判室中進行,在談判完全結束前,應切斷所有談判小組成員與外界的一切聯系;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不得單獨與采購單位或供應商接觸,未經同意不得對采購單位和供應商進行參觀或考察;談判小組應獨立工作,不受外界抗干擾;談判小組應實行集體負責制,當談判小組成員對某些事項或決定出現意見分歧時,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處理,或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辦法,由談判小組組長集中大多數成員的意見決定有關事項。二是在談判過程中,要掌握談判技巧和分寸;談判小組中,成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在談判過程中,要注意座次的排列,更應注意角色的配合,同時,還應注意掌握談判技巧、談判進程和談判的整體節奏。三是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在整個談判過程中,可進行多輪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具體數量由談判小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也可以將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合為一個階段同步進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都應保證每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都能得到同樣多的談判機會,四是要注意談判方談判代表的資格的有效性,即談判方參加談判的代表須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如法人授權委托人參加談判,須向談判小組出具法人授權書。五是要注意運用法律法規的準確性,整個談判過程都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不僅要遵照《政府采購法》對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具體規定,還應注意遵照本法的其它規定,同時還應注意遵照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法無明文規定的事不做,法有明文規定的,既要做到主體合法、實體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六是要注意確定成交供應商須具備三個條件,即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同時,在整個談判活動實施過程中,要注意采購文件的完整性,所有采購過程的每一個階段(包括準備階段、談判階段)都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各類附件及個人簽字手續、單位蓋章必須齊全。另外,因集中采購機構要經常實施競爭性談判,可將談判文件、邀請函和各個階段使用的文件、表格、報告以及相關程序、工作紀律、注意事項等,制作成通用的標準格式或文件范本,以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競爭性談判 篇9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定了這種采購方式。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范地開展。
《政府采購法》(下文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即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標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確定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立法目的
規定競爭性談判的組織方式和采購程序。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定了這種采購方式。
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范地開展。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應該按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采取這種采購方式的原因及執行結果。
為推動政府采購改革,財政部在1999年4月頒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也將競爭性談判規定為我國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之一,但未明確具體程序。在實踐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逐漸成為普遍使用的采購方式這一,因無章可循,執行程序不夠規范,采購過程缺乏透明度,隨意性較大,給政府采購制度帶來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亟待規范。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主要含義,是明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個步驟執行:
1. 成立談判小組。
符合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一般采購金額較大,具有技術復雜、性質特殊和不確定性等特點,需要由一支專業隊伍組織采購活動。為此,法律規定要成立一個談判小組,小組成員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雖然與招標是兩種不同的采購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標采購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標文件,同樣,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要在談判活動開始前制定談判文件。在談判文件中規定好下列事項:談判的具體程序,如談判輪次及每個輪次的談判重點;擬談判的內容,包括技術規格、價格、服務等;合同草案,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期限和方式、資金支付要求、驗收標準等;評定成交的標準(類似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明確談判小組應當考慮的具體因素及相關要求等。
3. 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談判小組首先要規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然后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并邀請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在給供應商發出談判邀請時要提供談判文件,作為供應商是否參加談判決定時的參考依據。
4. 開展談判。
在談判活動中,為了維護談判的公平和公正,談判小組成員要作為一個集體與單個供應商分別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談判小組成員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在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相同輪次的談判后,為了更好地實現采購目標,談判小組可以修改談判文件,但涉及實質性變動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修改談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參加談判活動。
5. 確定成交供應商。
基本程序是,談判小組在談判結束后,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報價應當作無效處理。談判小組要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評定標準,對供應商提交的報價進行評審,確定成交候選人名單報采購人。采購人從成交侯選人名單中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法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總的來說是原則性的,其中有許多問題未予明確,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如專家的資格條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如何形成談判的輪次要求、成交結果是否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規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開始談判時供應商超過了三家,由于談判文件作了實質性修改,有些供應商退出了談判,一旦繼續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談判是否應當繼續進行,本法未作出規定。這些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國務院或財政部將另行作出規定。但在作出具體規定之前,采購人進行競爭性談判,一定要選好專家,談判小組要周密地制定談判文件,并盡量邀請更多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增強競爭性。總之,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談判效率,保證采購質量。
競爭性談判 篇10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托該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7. 93萬元;38. 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6. 80萬元;38. 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布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采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采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采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并指定后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采購程序,采購人走過場,裝樣子,采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蒙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購程序報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并確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后,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于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采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采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著鼻子走”,暗地里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并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采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后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說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采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采購代理機構基于采購人是“上帝”、“我們靠采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著采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采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采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后,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采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于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采購人的事,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系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鑒于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采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后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布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競爭性談判 篇11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確定成交的標準。競爭性談判確定成交采用類似于最低評標價法的標準,即響應文件滿足談判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交;而競爭性磋商確定成交采用綜合評分法,即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成交。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組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評標辦法之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缺陷
對政府采購來說,除了應遵循《政府采購法》所確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外,還應考慮采購成本和采購效率,這是無法回避的兩大問題,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中關于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規定,顯然有缺陷。
首先,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將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規定為六種,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實際操作要求的,設計多種采購方式正是兼顧了“公平、公正”原則和采購成本、采購效率問題。試想,假如政府采購只有公開招標一種方式,那么,采購1000元的打印機與采購1000萬元的信息系統將付出同樣的采購成本、得到同樣的采購效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反觀《74號令》中關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一些規定是有缺陷的,從中可以看到,在只有兩個供應商進行實質性響應(或最終報價只有兩個供應商)的情況下,競爭性談判勢必無限制地將“采購進行到底”,也即陷入談判—失敗—再談判—再失敗…的困境中,這些規定顯然沒有考慮采購成本、采購效率問題。例如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第三十三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號令》第三十三條:“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的規定也過于苛刻,因為采購人、采購機構無法保證,在談判后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都愿意進行最終報價,也就是說,即使開始時有3個供應商進行了實質性響應也可能造成談判失敗,因為《74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而《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卻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法》也只要求參加談判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見《74號令》的規定過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購失敗而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
最后,雖然《74號令》第八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沒有明示,“制定談判文件”與最終參加談判的談判小組是同一批人,還是不同的談判小組,但從條文的字里行間似乎可認為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則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五條:“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規定矛盾;第二,如果不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則采購效率更加低下,采購成本更高(采購成本不僅僅是支付專家費,主要是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的時間成本和人力資源成本)。公開招標方式都沒有要求由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招標文件”,為什么競爭性談判要有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有能力制定招標文件,而沒有能力制定談判文件?更何況,目前的相關法規中均沒有要求專家在評標前“確認”招標文件的規定,為什么競爭性談判要由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 篇12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采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后,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后,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并放棄投標)。
對于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說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 篇13
1參與談判的服務提供者的數目應足夠多1
2采購者必須將與談判有關的所有資料平等的發送給參與談判的所有服務提供者!
3談判應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對外透漏與談判有關的信息、資料
4談判結束后,采購者應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務提供者最遲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報價,并在次基礎上選定中選者!
競爭性談判 篇14
一是保證供應商做標書的時間。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規還沒有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按法律規定“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等才用競爭性談判,其意思是時間要求緊,但不能因為滿足了采購人的需求,而使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或使遲得到信息的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造成信息不對稱,不公平競爭。所以我認為,從傳遞談判文件到進行談判其時間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二是招標采購單位向某一供應商發送的與談判有關的任何規定、準則、文件或其他資料,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發送進行談判的所有供應商。
三是關于修改的技術標準或參數應以書面形式傳遞給每一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是招標采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市場信息。
五是被淘汰的供應商應用書面通知。六是談判時應記錄,并說明采用談判方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詳細情況。
競爭性談判 篇15
競爭性談判采購篇之采購流程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折疊
競爭性談判 篇16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采購項目審批表后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購項目受理單,并登記編號;
(二)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要求采購人提供采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后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后,由采購中心負責人簽發,并報政府采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采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采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布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采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布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簽決定談判順序;
6、由采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采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簽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采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匯總,統一采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后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在敖漢政府采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購人、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采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采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并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采購申請表、審批表、采購項目受理單、委托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