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處理通報(精選3篇)
產品質量處理通報 篇1
各轄市(區)局及相關部門:
20xx年上半年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省部分產品進行了質量監督檢查,現將省級監督檢查我市產品的質量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全省情況:20xx年上半年省質監局抽查了186類10059批次產品,合格9700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6.43%。所抽查產品對應的20xx年銷售收入為5418.4億元,合格產品對應的20xx年銷售收入為5387.2億元,產品質量指數為99.4。
(二)我市情況:20xx年上半年省級監督檢查了我市107類產品1461批次,占全省抽查產品總數的14.52%。在監督檢查1461批次產品中,合格1413批次,平均抽查合格率為96.71%,高于全省平均抽查合格率0.28個百分點。所抽產品所對應的上年銷售收入為768.14億元,其中檢驗合格產品所對應的上年銷售收入為761.18億元,產品質量指數為99.09。
從行政區劃產品抽樣批次合格率來看,戚墅堰區所抽產品全部合格,金壇市、新北區、鐘樓區平均抽查合格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溧陽市、武進區、天寧區平均抽查合格率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從行政區劃產品質量指數來看,金壇市、溧陽市、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產品質量指數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武進區產品質量指數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在抽樣的產品中,工業涂料、安全玻璃、汽車和摩托車的其他零部件和附件、水泥等83類產品抽查合格率為100%,占全部產品種類的77.57%;低壓成套開關設備、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配套床上用品、印制線路板等21類產品的抽樣合格率在80%—100%之間,占受檢種類的19.63%;電動車動力電池、鋁塑復合板等2類產品的抽樣合格率在60%-80%之間,占受檢種類的1.87%;安全網的抽樣合格率為0,占受檢種類的0.93%。
二、產品質量情況分析
(一)日用消費品
抽查了我市配套床上用品、LED燈具、T恤衫、兒童眼鏡等24類日用消費品246批次,合格237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6.34%,其中,LED燈具、T恤衫、兒童眼鏡等17類產品質量較好,合格率均為100%。抽查的配套床上用品、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針織服裝等7類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抽查了配套床上用品37次,合格36批次,合格率為97.3%,主要問題是耐干摩擦色牢度不符合標準要求。
抽查了印染布18次,合格15批次,合格率為83.33%,主要問題是纖維含量與標注不符,水洗尺寸變化率、撕裂強度不符合標準要求。
(二)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抽查了我市工業涂料、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內外墻涂料、建筑防水卷材等24類建筑裝飾裝修材料366批次,合格345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4.26%。其中,抽查的工業涂料、實木地板、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等19類產品質量較好,合格率均為100%。抽查的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內外墻涂料、木家具等5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抽查了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產品178批次,合格163批次,合格率為91.57%。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表面耐磨指標不合格,有四家企業生產的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表面耐磨低于500轉,遠遠低于標準規定的≥4000轉的要求;二是甲醛釋放量超標;三是內結合強度不符合標準要求。
抽查的內、外墻涂料17批次,合格16批次,合格率為94.12%。主要問題是產品的對比率達不到標準要求。
抽查了熱軋帶肋鋼筋10批次,合格9批次,合格率為90%。主要問題是橫肋高、肋間距不符合標準要求。
(三)工業生產資料
抽查了我市低壓成套開關設備、斷路器、印制線路板、機動車燈具、橡膠機械等53類工業生產資料813批次,合格796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7.91%。其中,抽查的晶體硅光伏組件、汽車、摩托車的其他零部件和附件、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等42類產品的質量較好,合格率均為100%。抽查的電動車電機、機動車燈具、電動車動力電池等11類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抽查電動車電機38批次,合格34批次,合格率為89.47%,主要問題是輪輞強度、轉速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
抽查機動車燈具89批次,合格86批次,合格率為96.63%,主要問題是燈具的配光性能、反射面曲率半徑不符合標準要求,將會影響駕駛安全。
抽查鋁塑復合板3批次,合格2批次,合格率為66.67%,主要問題是產品的涂層耐堿性異常,有色差現象。
(四)農業生產資料
抽查了我市農用復混肥料、農用拖拉機、植物保護機械等6類農業生產資料36批次,合格35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7.22%。其中,抽查的農用拖拉機、植物保護機械等5類產品的質量較好,合格率均為100%。復混肥料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抽查了復混肥料7批次,合格6批次,合格率為85.71%。主要問題是有效磷含量與明示不符、產品未按要求標注警示語。
三、處理意見
(一)針對上半年江蘇省監督檢查我市產品質量的總體情況和反映出的問題,各轄市(區)局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做好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和后處理軟件的操作運行。
(二)對監督檢查中涉及安全、節能、環保等強制性標準規定項目不合格的產品,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嚴肅查處。對監督檢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三)各轄(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充分利用監督檢查數據的信息,掌握好產品質量指數評價的方法,有針對性的采取符合當地產業特點的措施,促進企業走上質量效益型道路。
xx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年8月16日
產品質量處理通報 篇2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發生蒸鍍掉鍋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事故系人為失誤所導致。為了規范員工生產行為,提高員工作業責任意識,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現決定對以下人員進行處罰,以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此次事故責任人及賠償金額如下:
1. 事故直接責任人,200元;
2. 事故間接責任人、,各100元;
3. 經理、副經理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產品質量處理通報 篇3
國務院通報今年兩起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結果
近日,國務院對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和西藏拉薩“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兩起事故是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嫌犯罪的41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
20xx年7月19日2時57分,湖南省邵陽市境內滬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處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萬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車牌號為湘A3ZT46輕型貨車追尾車牌號為閩BY2508大客車,致使輕型貨車所運載乙醇泄漏燃燒。管理原因是: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運輸和充裝乙醇;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大客車存在的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等多種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違規出售汽車二類底盤和出具車輛合格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柜加工廠、振興塑料廠非法從事車輛改裝和罐體加裝;其他事故相關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力;湖南、福建兩省有關地方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不得力、不到位。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戴飛鴻,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王祖榮,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中隊長陳剛,長沙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柳鐵進,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處長朱楚才、莆田市城廂區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唐志勇等34人采取司法措施。對其他72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湖南省委委員、長沙市委副書記、市長胡衡華,長沙市副市長、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長沙市委主委何寄華,湖南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胡建新,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唐國棟,湖南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國慶,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新楚記過處分。給予長沙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文衛紅,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陳曙光,長沙縣委副書記、縣長張慶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何金清記大過處分。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湖南省和福建省安全監管局分別對事故企業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
20xx年8月9日14時37分許,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尼木縣境內318國道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0余萬元。
經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藏AX9272越野車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駛,在會車時違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車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下坡路段嚴重超速行駛,會車時發現對方車輛違法占道未采取減速、警示、停車或者避讓等措施。管理原因是: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遠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缺失,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拉薩市交通運輸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拉薩市尼木縣交警大隊對所轄318國道事故發生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尼木縣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監管及旅游客車超速違法行為檢查整治不力;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政府對交通運輸企業屬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落實汽車租賃企業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管職責工作不力。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志遠公司主要負責人楊延杰,圣地公司副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楊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黨紀、政紀和行政處罰人員15人。其中,給予拉薩市委、常務副市長斯朗尼瑪,尼木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吳昌軍,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局長貢扎曲旺,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邊巴旺堆記過處分。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陽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蘇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并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責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西藏自治區及拉薩市有關部門吊銷志遠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沒收非法所得,徹底整頓圣地公司;責成西藏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
國務院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工作防范措施建議,要求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進措施,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深入貫徹新《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依法治理,加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客運“打非治違”和安全監管執法力度,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