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精選5篇)
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 篇1
5月31日,裕景中心11#住宅樓發生火災,造成該樓東南側外部豎向空調機井道內安裝的空調及外部鋁扣板不同程度被燒毀,過火面積380平方米左右,無人員傷亡。
經調查,起火原因疑是二層的外掛空調機出現電氣故障,目前空調機已送沈陽消防科研所做技術鑒定。初步統計,本次火災財產損失15.1萬元。待火災原因認定后,依據《消防法》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處理。 6月2日,皇姑區塔灣海鮮農貿市場一樓東1區起火,造成9個檔口燒損,過火面積約120平方米,另有18個檔口被煙熏,無人員傷亡。 經調查,火災原因初步認定為配電箱內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起火。
根據《消防法》規定,對市場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保安隊長處15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發生火災時脫離工作崗位,處15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
x年xx月xx日
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 篇2
20xx年2月25日8時22分,我市消防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位于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348號海航白金匯1樓唱天下KTV發生火災,接警后,市消防支隊共出動8個中隊,20輛消防車、160余名消防官兵趕赴現場救援,火災于12時08分被撲滅;市醫療救護中心共出動8輛醫療救護車輛及時趕赴現場搶救火災受傷人員,并組織省市醫療專家全力開展救治工作。
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為1500平方米,共疏散群眾260余人,轉運醫院救治16人,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2:30左右,清理火場過程中,在二樓火場發現7具尸體,致此次火災累計共死亡10人,另有13名受傷人員在醫院接受治療,其中3人病情較重,正在搶救中,其他人員生命體征平穩。
火災原因初步認定為工人違規焊割,現24名相關責任人員已被公安部門控制,善后處理工作正在積極有序進行中。事故發生后,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省委書記鹿心社、省政府省長劉奇,省政府副省長李貽煌,省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鄭為文等領導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有關部門先后組織人員一線指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先后趕赴現場,組織調度撲火救援工作。該起事故也得到了新華社、中央電臺、中央電視臺、新華網、人民網等各級媒體的密切關注,并為我市發出了客觀準確的新聞報道,避免了不實信息的誤導傳播。
x年xx月xx日
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 篇3
20xx年11月03日---11月09日,我區共發生火災3起,無人員傷亡,現將3起火災予以通報:
20xx年11月5日0時34分,消防指揮中心接警稱位于白馬山井家溝村南頭有一廢品收購站著火,中隊立即出動兩車16人趕赴現場,到場后發現火勢較大,根據廢品收購站負責人了解,起火原因不明,向指揮中心匯報需要增援后中隊立即出水,由于該廢品收購站多為彩鋼板建筑,給戰斗員救火造成了一定得阻礙,增援中隊到場后立即供水,撲滅火情后中隊組織返回。
20xx年11月5日17時34分,消防指揮中心接警稱位于經二緯六路交匯處東山湖小區25號樓3單元2樓發生火災,中隊立即出動3車18人趕赴現場,到場了解到是因為戶主長時間沒有看護微波爐所致起火,指揮員立即下達出水命令,中隊查無明火和安全隱患后組織返回。
20xx年11月7日 20時23分,消防指揮中心接警稱位于黨家莊街道辦事處羅爾莊村有一處民房著火,中隊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動1車8人趕赴現場,到場后發現是一超市倉庫著火,經了解發現可能是電路接觸不良發生火情,中隊立即出水,檢查無明火和安全隱患后中隊組織返回。
x年xx月xx日
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 篇4
交通事故通報
10月6日至15日,全國接連發生6起因強行超車、占用對向車道發生的迎面相撞的群死群傷較大事故,共造成41人死亡、37人受傷。西峰交警提示:駕車出行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靠右行駛,切勿占道搶行、強行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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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故通報范文 篇5
礦屬各單位:
20xx年11月24日,鉆探一隊夜班機長和輔助工在43071巷打鉆過程中,因機長“本安操作”確認和“手指口述”執行不到位,現場互保能力差,在輔助工未完全離開鉆機的情況下操作鉆機,將輔助工左手擠傷。現將《關于對鉆探一隊職工工傷事故的處理通報》下發至全礦,望各單位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嚴格執行本安員工操作管理法,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基本情況
20xx年11月24日23時,鉆探一隊當天值班干部徐波波正常組織夜班召開班前會。當班出勤40人,其中跟班干部1人、班長1人。值班干部安排機長劉國偉和輔助工李威(傷者)去東四盤區43071巷11#~12#橫川間打鉆。
二、事故經過
20xx年11月24日1時30分許,鉆探一隊夜班接班后,機長劉國偉、輔助工李威在43071巷11#-12#橫川正巷使用MK5履帶式鉆機打鉆,因80-1#鉆孔施工至126m處見矸,機長劉國偉將孔內的鉆桿退桿后,在該孔附近500mm處重新開新孔。5時許,新80-1#鉆孔(方位角189°,傾角6°)施工至30m處,在續接鉆桿時,輔助工李威用右手托著鉆桿一側,左手扶著鉆桿尾部,進行上鉆桿作業;因鉆桿尾部距離煤幫太近,無法上水辮,機長劉國偉試圖再將鉆桿往前給進一段距離,操作動力頭后退時,鉆桿同時也向后退,將李威左手食指擠在煤幫上致傷,機長立即向值班干部徐波波進行了匯報,后將傷者攙扶上井送至晉煤總醫院進行診治,現在醫院治療中。
經現場勘查:
1、該鉆機打鉆處巷道寬度為5.5米,巷道內靠南幫安裝有一部1米皮帶,上鉆桿后鉆桿末端距離北幫約為500mm。
2、經現場打鉆測試,該鉆機夾持器和動力頭性能完好,在只后退動力頭的情況下,鉆桿不會連帶后退。
三、事故原因
1、鉆探一隊機長劉國偉,打鉆過程中本安操作確認和“手指口述”執行不到位,現場互保意識差,在輔助工未完全離開鉆機的情況下操作鉆機,并且注意力不集中,因誤操作致使輔助工左手食指被擠傷,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鉆探一隊打鉆輔助工李威,現場自保意識差,上鉆桿時違章將左手放在鉆桿尾部,鉆桿后退過程中將其左手食指擠在煤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鉆探一隊當班班長和跟班干部現場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把關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鉆探一隊當日值班干部,班前會安全注意事項強調不到位,安排不詳細,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5、鉆探一隊對本隊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6、抽放管理部業務保安不到位,對鉆探隊日常打鉆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嚴重漏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7、安全管理部對打鉆零星作業地點安全監管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處理意見
根據《寺河礦事故分類標準及統計規定》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認定本事故為輕傷事故,結合寺煤安字[20xx]157號《四季度安全工作安排》第二條4.4款之要求,對人身事故上一臺階按嚴重工傷事故處理,現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處理如下:
1、鉆探一隊機長劉國偉,打鉆過程中本安操作確認和“手指口述”執行不到位,現場互保意識差,在輔助工未完全離開鉆機的情況下操作鉆機,并且注意力不集中,因誤操作致使輔助工左手食指被擠傷,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鉆探一隊打鉆輔助工李威,現場自保意識差,上鉆桿時違章將左手放在鉆桿尾部,鉆桿后退過程中將其左手食指擠在煤幫,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受傷,免于處罰。
3、鉆探一隊當班班長陳海軍和跟班干部李國軍,現場監督檢查不力,安全把關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對其各罰款1200元,并分別扣除當月長效機制考核分15分。
4、鉆探一隊當日值班干部徐波波,班前會安全注意事項強調不到位,安排不詳細,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對其罰款1200元,并扣除當月長效機制考核分12分。
5、鉆探一隊對本隊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對隊長王保功、書記田呈、安全副隊長杜育峰各罰款1000元,并分別扣除當月長效機制考核分10分。
6、抽放管理部對鉆探一隊日常打鉆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對分管副部長蘆葦罰款600元,扣除當月長效機制考核分7分;對部長郭峰、書記史衛國各罰款500元,分別扣除當月長效機制考核分5分。
7、安全管理部對打鉆零星作業地點安全監管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對分管現場負責人李海艮和主持工作副部長王佐各罰款500元。
8、根據《關于加大四季度礦井安全考核力度的通知》規定,免發鉆探一隊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和當班班組人員11月份安全績效獎,核減鉆探一隊其它人員11月份安全績效獎50%,并核減抽放管理部11月份安全績效獎20%,同時核減礦其它單位11月份安全績效獎5%。
9、以上受處分人員由人勞科另行下文從11月份起執行。
五、防范措施
1、各隊組要提高本單位職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識,在現場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本安員工操作管理法進行安全確認,并嚴格執行“手指口述”互相監督和監護,養成按章作業的良好習慣,杜絕違章作業行為的發生。
2、各鉆探隊有關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嚴禁用手抓在鉆桿尾部扶鉆桿或上鉆桿,防止造成工傷事故。
3、各區隊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班前會必須詳細布置安全注意事項,提高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規范操作行為。
4、抽放管理部要加強業務保安,對分管業務的各項工程加強安全技術指導,對安排的工程要有布置、有落實。并且要牽頭完善打鉆零星作業地點覆蓋相關管理規定,確保對井下所有鉆機打鉆作業地點進行定期的全覆蓋檢查監管,并且要做好檢查記錄。
5、安全管理部要加大對打鉆作業地點的覆蓋頻次和隱患排查力度,抓好各級人員的責任落實,嚴格把好安全關。
6、各單位要認真學習本次事故通報,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杜絕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寺河礦
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