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政府股權投資協議(精選3篇)
約定政府股權投資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
3、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4、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乙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甲方同意將其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3、證券形式:
4、預計交割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6、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1)簽署股權投資框架協議于本協議簽署日。
(2)盡職調查于本協議簽署后______工作日內。
(3)具體事項協商談判于本協議簽署后______工作日內。
(4)簽署正式股權投資協議于排他期內。
(5)資金投入于正式協議簽署后______工作日內。
(6)變更登記于正式協議簽署后______工作日內。
二、交易安排
2、交易細節磋商。在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并爭取在排他期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2)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總公司掛牌前的后續增資擴股事宜;
(5)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3、正式交易文件。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并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雙方承諾
1、資金用途。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于:________________。
2、新三板掛牌。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 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債權債務。甲方承諾并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4、公司治理。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后,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5、網絡平臺維護。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 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 臺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臺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6、業績要求。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 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占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7、投資退出。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 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四、其他事宜
1、排他性。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2、保密。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并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 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3、交易費用。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4、協議有效期。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 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5、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7、指定聯系人:
甲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8、爭議解決。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9、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約定政府股權投資協議 篇2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2、受托人: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聯系電話:
為投資于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 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 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
9、 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第七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 帳號: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 信托費用
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 受托人報酬;
(2) 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 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 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 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 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 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計劃。
2、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100% 信托收益率 =總信托收益 ÷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 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十二條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 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
約定政府股權投資協議 篇3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市簽訂:
被投資方:
公司,住所為,法定代表人為。
原股東: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投資方:
,住所為,委派代表為。
鑒于:
1、被投資方系于年月日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號為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
2、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被投資方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具體股權結構為:
序號
股 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3、各方擬根據本協議的安排,由投資方以貨幣資金萬元人民幣認購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萬元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增資后%的股權。
4、本協議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投資過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并同意依法進行本次增資行為。
為此,上述各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訂立本協議如下條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1、除非本協議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公司、被投資方
指
公司
、投資方
指
創始人
指
原股東
指
管理層
指
各方、協議各方
指
、原股東、投資方
本次投資
或本次交易
指
投資方本次擬認購新增的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的行為
增資價款
指
投資方出資認購新增的萬元注冊資本而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
公司上市
指
公司在境內或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銷售收入
指
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聘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歸屬于公司的銷售收入
凈利潤
指
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聘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公司所有者的稅后凈利潤
關聯企業
指
與中國財政部于20__年發布的財會[20__]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或其日后的相關修訂)、《公司法》(或者日后的相關修訂)或者證監會相關規定中所述的關聯企業具有同樣含義的企業
工商局
指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董事會
指
本次投資完成后,由投資方與原股東委派的董事共同設立的董事會
投資完成
指
投資方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完成本次投資并經工商局核準登記為公司股東
先決條件
指
投資方進行本次投資的先決條件,具體含義如本協議第五條所述
權利負擔
指
除原股東陳述或者權屬證明相關資料上載明的主體以外的任何人享有的任何利益、權利或股權(在不限制前述規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任何使用權、取得權、期權或優先權)或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讓與,或查封、扣押等任何司法限制,或任何其他權利負擔、優先權或擔保權益,或在相關財產上設定的任何性質的安排。
協議生效日
指
本協議正式生效的起始時間,以協議正式簽訂日為準
交割日
指
投資方將增資價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之日
登記日
指
本次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中國法律
指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適用于該人士的中國政府、監管部門、法院或證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規、行政或部門規章、指令、通知、條約、判決、裁定、命令或解釋。就本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和判例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工作日
指
除周六、周日及中國法定節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個日期
2、其他解釋
(1)本協議中使用的“協議中”、“協議下”等語句及類似引用語,其所指應為本協議的全部而并非本協議的任何特殊條款;
(2)本協議的附件為協議的合法組成部分。除非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對本協議章節、段落、條款和附件的引述應視同為對本協議該部分內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為了方便閱讀,不應影響對本協議條款的理解。
第二條 本協議書的目的與地位
1、通過本協議約定之條件和步驟,投資方將以溢價方式對公司進行增資,并按照本協議約定持有公司相應的股權。
2、本協議系公司引入投資方進行投資的原則性協議,為履行本協議而簽署的附件以及其他書面文件或合同,均視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且不得與本協議的原則相違背。各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簽署的文件與本協議內容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三條 增資價格
1、各方一致同意,在符合本協議約定的相關條款和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投資方出資萬元人民幣,認購公司增資后%的股權,其中萬元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剩余萬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本次增資完成后,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萬元,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
序號
股 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1
2
3
4
合 計
100%
2、公司原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認繳公司本次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3、公司應按照與投資方一致同意的資金使用計劃(見附件一)使用增資價款,全部增資價款應存于公司的專項賬戶,不得用于債券投資。
第四條 本次增資的程序及期限
1、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公司應取得股東會關于同意投資方增資及修訂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
2、協議各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公司章程、增資后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等文件的簽署。
3、投資方應在本協議第五條所述支付增資價款的先決條件全部滿足或由投資方以書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按照約定的數額將增資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開設的指定賬戶。
4、公司收到投資方增資價款之日起3個自然日內,應由公司開具書面出資證明書予以確認。
5、投資方的增資價款到位后的5個自然日內,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6、投資方的增資價款到位后的15個自然日內,將全部變更資料遞交工商部門且受理。
第五條 本次投資的先決條件
1、投資方支付本次增資價款的義務取決于下列先決條件的全部實現:
(1)屬于本公司方的本次投資相關的法律文件的修訂及簽署,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及本協議等;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決訴訟;
;協議后面有此項
(3)公司及創始人簽署的附件三陳述、保證及承諾真實有效。
2、就本條第1款的先決條件而言,除非投資方豁免該等先決條件,如該等先決條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未全部得到滿足的,投資方有權經書面通知其它各方后立即終止本協議,不再支付增資價款,投資方無須就終止本協議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六條 本次增資的相關約定
公司、原股東應當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投資方享有下列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簽署相關協議文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1、優先受讓權
(1)原股東擬向其他股東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的(以下簡稱“轉讓股權”),應提前15個自然日書面通知投資方。在同等價格和條件下,投資方或原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2)如投資方及公司其他原股東都對轉讓股權行使優先受讓權,則公司其他原股東與投資方應協商確定各自優先受讓的轉讓股權的份額;協商不成的,則根據屆時各自持有公司的相關出資比例受讓轉讓股權。
2、優先認購權
公司股東會決議后續進行增資的,在同等條件下,投資方享有優先認購權;如原股東亦主張優先認購權,則投資方與原股東應協商確定各自認購的增資份額;協商不成的,投資方與原股東按照屆時各自持有公司的相關出資比例進行增資。
3、隨售權
(1)原股東擬將其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出售給任何第三方(“受讓方”,不包括原股東)的,應提前15個自然日書面通知投資方。在此情況下,投資方有權選擇是否按相同的價格及條件與原股東按照同比例同時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且原股東應保證收購方按照受讓原股東股權的價格受讓投資方擬出讓的股權。本協議簽署前已向投資方披露或已取得投資方書面確認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2)投資方應于收到通知后的15個自然日內將是否隨售的決定書面通知公司,否則,視為放棄隨售權。
4、反稀釋權
(1)原股東一致同意,本次增資完成后,除非取得屆時所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資的價格或者優于本次增資的條件引入其他投資方對公司增資,但根據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批準的員工持股計劃除外;
(2)即使屆時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公司以低于本次增資的價格引入其他投資方,原股東一致同意,投資方自動享有公司與后續引入投資方簽署的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的最優條款,具體調整方案屆時再商議(減資、資本公積定向轉增)
5、經營指標承諾
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創始人對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的經營指標向投資方作出如下承諾:
(1)銷售收入指標
創始人承諾: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人民幣萬元、萬元、萬元,指標的%作為緩沖帶,指標低于%則觸及對賭條款,指標超過%應有相應獎勵
如公司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未完成,創始人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投資方給予股權補償:
補償股權比例=(1-當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投資方屆時持有的股權比例
如公司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達到獎勵標準,投資方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創始人給予現金獎勵:
獎勵金額=(當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獎勵比例(如2%)
(2)中心建設指標
創始人承諾: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分別完成不少于家、家中心的建設,指標的%作為緩沖帶,指標低于%則觸及對賭條款,指標超過%應有相應獎勵。
如公司未達到建設指標,創始人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投資方給予股權補償:
補償股權比例=(1-當年度實際成立中心個數/當年度中心建設指標)×投資方屆時持有的股權比例
如公司當年中心建設指標達到獎勵標準,投資方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創始人給予現金獎勵:
獎勵金額=(當年度實際成立中心個數-當年度中心建設指標)×每家獎勵金額(如每家5萬元)
(3)如公司同時未達到銷售收入指標和中心建設指標,則創始人承諾按照上述兩種補償股權比例較高者向投資方進行補償;如公司同時達到銷售收入獎勵指標和中心建設獎勵指標,則投資方承諾按照上述兩種獎勵金額較高者向創始人進行獎勵
(4)上述股權補償逐年實施,公司應在收到投資方關于公司未滿足經營指標承諾而要求股權補償的書面通知后30個自然日內將上述補償股權比例按照1元轉讓給投資方,公司、創始人及原股東有義務配合投資方簽署相關股權補償協議、修改章程、股權轉讓協議及決議等文件,并履行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
(5)如公司沒有完成指標任務,與指標任務相差較大,創始人每年最大補償股權比例為3%。
6、回購權
(1)如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當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低于本條第5款約定的當年銷售收入指標的50%,或20__年度、20__年度公司經審計凈利潤為負,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或公司按照下列價格回購投資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0%×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2)如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發生違背承諾,嚴重違約的情況,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按照本款規定的價格和條件履行回購義務,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0%×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3)自本次投資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如投資方委派董事支持公司上市且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否決公司上市計劃,則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按照本款規定的價格和條件履行回購義務,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4)自投資方書面要求創始人回購股權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公司可協調第三方按照上述回購條件及價格受讓投資方持有的公司股權,視同創始人已履行回購義務;
(5)自投資方書面要求創始人回購股權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創始人應支付投資方全部回購價款,投資方收到全部回購價款后15個自然日內應配合公司、原股東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6)公司及創始人無權強制回購投資方本次投資后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7、領售權
在滿足本條第6款約定的回購條件的情況下,如創始人或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支付股權回購價款,或未能促使第三方按照回購條件及價格受讓投資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則投資方有權通過兼并、重組、資產轉讓、股權轉讓或其他方式發起向其他第三方(以下簡稱“收購方”)出售公司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對此創始人承諾如下:
(1)對投資方發起的出售公司股權的提案不行使否決權;
(2)根據投資方或收購方的要求,簽署、遞送所有與公司出售股權有關的文件并積極采取支持行動;
(3)如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公司出售,同意按照與投資方相同的條件向收購方轉讓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權。
8、知情權
公司及創始人承諾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資方及投資方委派的董事及時提供公司準確、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并接受投資方委派人員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查閱:
(1)根據投資方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的財務報表和業務報告;
(2)根據投資方的要求,每季度/每半年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提供經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簽署確認的未經審計的季度/半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3)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在每季度/每半年結束后45個自然日內提供經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簽署確認的重要聯營公司和子公司未經審計的季度/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4)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60個自然日內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供公司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經股東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并財務報表;
(5)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30個自然日內提供公司新一年度收入和資本預算計劃;
(6)公司應當提供下列信息:①投資方希望知道且與投資方利益相關的;②為投資方自身審計目的而需要的;③為完成或符合有權的政府機關的要求,投資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關公司運營及財務方面的信息;以及④公司收到任何關于全部或部分收購公司、公司的任何資產或任何下屬企業的正式報價及意向信息等。本款項下的信息應于投資方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供;
(7)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結束后10個自然日內提供相關會議紀要(投資方需要的前提下);以及
(8)創始人及公司承諾按照要求向投資方及時提供公司的相關資料。投資方可能要求該等信息以特定格式匯報,如果該等信息不為公司所能即時提供或者無法以要求匯報格式提交,公司應當盡其所能按照投資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編輯此信息。
9、重大事項決定權
本次增資完成后,對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實質性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項應得到投資方及股東一致通過方可實施:
(1)通過、修改公司章程;
(2)成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授權代表董事會行使質權;
(3)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員工期權計劃的設立和實施,包括授予數量、授予對象、行使價格、行使期限等;
(5)公司年度分紅計劃;
(6)公司的破產、清算、合并、分立、重組。
10、董事會決策權
本次增資完成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實質性子公司)下列事項需經包括投資方委派董事在內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實施:
(1)批準、修改公司的年度計劃和預算;
(2)處置公司的重要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對公司業務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資產;
(3)在年度預算之外的、一次性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投資(包括子公司的對外投資)、合資、合作等;
(4)任何關聯交易(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
(5)改變公司薪酬體系;
(6)任何針對第三方的對外貸款、借款、擔保、抵押或設定其他負擔;
(7)委托或變更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8)修改公司的會計政策。
11、優先清算權
公司發生清算、解散、結束營業時,投資方有權優先于原股東享有優先受償權,按照下列兩種計算方法所得結果中較高者獲得受償:
計算方法一:投資方的投資金額+公司對投資方的所有欠款+投資方在公司已公布但尚未執行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應享有的紅利以及應付而未付的利息
計算方法二:投資方按照持股比例對公司可供分配的財產所享有的分配額
任何兼并、收購、改變控制權、合并的交易行為,或者公司出售、出租其全部或實質部分的資產、知識產權或將其獨家授權予他人的,均構成本條意義上的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第七條 股東權益的分享及承擔
自交割日起,投資方與原股東即按各自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和承擔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治理
1、為加強公司管理,對于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的任命或變更需經投資方與公司討論后共同決定。(按公司董事會規則辦)
2、為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本次投資完成后公司設立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投資方委派一名董事;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成員不變。
3、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的事項在會議召開通知之日同時將會議資料向董事提交,通知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政快件方式向投資方指定的收件方發出。
4、公司建立的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相關內控制度應當經股東大會通過,并確保公司的治理機制有效規范運行。
第九條 承諾及聲明
1、公司創始人向投資方承諾如下:
(1)對于任何由于公司歷史債務、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等)造成的、審計報告中未能體現的任何債務或責任由公司原股東承擔,在本次投資完成后發現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2)創始人及其控股或參股的關聯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投資任何與公司業務構成競爭的同類型業務及存在關聯交易的業務;
(3)在本次投資完成前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執行及擬執行的分紅計劃。自交割日起,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由增資完成后的所有在冊股東按各自的股權比例共同享有;
(4)未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創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轉移、轉讓、質押、抵押或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
(5)如經過股東會批準同意的公司融資需創始人提供擔保支持的,創始人同意無條件為公司提供相關擔保支持;
(6)本次投資完成后,創始人確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除外)簽署相關承諾,保證自本次投資完成后3年內不主動從公司離職,如在此期間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從事或投資任何與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
(7)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違法經營情形而被主管部門處罰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公司或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8)公司(包括子公司)出資不到位或抽逃出資而被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所涉股東或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9)公司歷史沿革過程發生的歷次股權轉讓雙方如發生股權糾紛而給公司或投資方造成損失的,由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2、投資方向公司作出聲明或陳述如下:
(1)投資方決策委員會對本次投資的最終批準;
(2)投資方完成商業、業務、財務及法律的盡職調查且調查結果令投資方滿意;
(3)投資方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合理使用投資方享有的所有優先權利,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相關問題;
(4)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隨售權、反稀釋權、回購權、領售權及優先清算權在公司正式遞交上市材料之后自動終止;如公司上市材料撤回或上市申請未獲批準,則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所有優先權利自動恢復。
3、本次投資完成后,公司及創始人承諾按照下列約定的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1)本次投資完成后【1】年內,創始人分期或一次性向公司補足資本金,補足金額以會計事務所出具的數據為準;
(2)本次投資完成后【12】個月內,創始人向投資方提供本次投資前公司歷史沿革過程中發生的歷次股權轉讓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憑證或轉讓雙方簽署的聲明,確認歷次股權轉讓款已付清、轉讓雙方不存在任何潛在的股權或債務糾紛;
(3)本次投資完成后【3】個月內,公司(包括子公司)按照經投資方認可的方案與全體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并與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
第十條 交易費用的支付
1、本次投資過程中,協議各方各自承擔發生的日常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通訊費、文件制作費等;
2、如投資方按照本協議完成投資,則投資方為完成本次增資而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所需支付的律師費、審計費等費用(以下簡稱“中介費用”)由公司最終承擔,上述費用總計不得超過萬元人民幣。
3、如投資方未進行投資,則上述中介費用由投資方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和不可抗力
1、保密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機構要求外,未經本協議各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顧問、中介機構或代理應對其已獲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開的、與本次增資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2、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騷動、暴亂、戰爭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明文規定且對外公布的上市規則變動等)影響而未能實質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應予終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本協議規定的通知方式將有關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上的適當證據提供給其他方。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不可抗力事件對其履行協議義務的影響;和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響終止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
1、本協議各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以下每一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實質性義務或承諾,以至于其他方無法達到簽署本協議的目的;
(2)公司或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司、創始人向投資方作出的承諾、聲明、保證等。
2、公司、創始人發生違約行為的,投資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進行改正;違約方自收到投資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未予改正的,投資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回購權。
3、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補償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權補償對應的投資方出資金額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資方違約金。
4、公司或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權回購價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資方違約金。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除
1、協議解除
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協議。
2、單方解除
(1)如本協議第五條所述的先決條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內尚未全部得到滿足的,則投資方有權在上述期限期滿后、增資到位之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公司或原股東存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行為,在投資方增資到位之前,投資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解除本協議,并有權另行向公司或原股東主張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投資方全部實際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及適用法律
1、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后三十天內,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有關爭議的協商或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外,本協議各方應在所有其它方面繼續其對本協議下義務的善意履行。
3、本協議及任一最終文件(除非基于適用法律的規定)都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沖突法原則)。如若因為執行此協議產生任何爭端,敗訴方都應承擔相應的合理的律師費用。
第十五條 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2、本協議的簽訂、履行、修訂、解除和爭議解決等均應受中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
3、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方共同簽署書面文件;未經其他各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4、各方聯系方式及地址如下,如果各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1)公司代表:,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2)原股東,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4)投資方,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5、公司根據工商局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或另行簽署增資協議,相關文件內容與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6、本協議中文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持有一份,其余用于辦理工商登記備案之用。
(以下為本《股權投資協議書》附件及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本《投資協議書》簽署頁)
協議各方簽署:
被投資企業: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原股東:
投資方:
(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資金使用計劃
附件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附件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公司及創始人的一般陳述與保證
公司及創始人個別及共同地向投資方做出以下陳述與保證:
1、關于公司主體資格和業務經營,除了已向投資方披露的情形以外:
(1)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續的有限公司,擁有合法資質,并依法進行年檢;
(2)截至本次增資前,如存在出資不到位或其他出資瑕疵,由創始人連帶承擔補足出資義務;
(3)迄今為止,公司開展的業務行為在所有實質方面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其章程的規定;
(4)公司持有其現有資產及開展現行業務所需的全部執照、批文和許可,公司所有權/存續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盈利、業務前景、聲譽或主營業務未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化的任何情況;
(5)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外,不改變公司目前的主營業務,亦不終止目前進行的主營業務活動;
(6)公司應將其知曉的并且可能對公司業務的特點和性質有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投資方;
(7)向投資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關公司資產和負債等全部財務資料及數據均為合法、真實、有效,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8)公司不存在重大隱性債權債務糾紛,未有潛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針對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訴訟、法律程序、索賠或行政處罰;
(9)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公司及其創始人已獲得了簽署并履行本協議的授權,并具有完全法律權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權和批準以達成、簽署和遞交本協議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不違反法律或無利益沖突
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將不違反公司章程或其它組織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亦將不違反對公司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規定,或者與之有任何利益沖突。
3、充分披露
(1)就公司及其創始人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與公司資產或業務有關的可能對公司資產或業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而且公司及其創始人未向投資方披露的任何事實;
(2)就公司及其創始人合理所知,公司及其創始人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根據本協議所進行的交易而向投資方提供的任何陳述、保證或說明,均不存在任何對重大事實的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隱瞞。
4、自本協議簽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陳述與保證均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5、公司及創始人向投資方承諾,本次投資完成后,投資方按照股權比例享有各項股東權利;
6、創始人承諾并保證其與公司之間無任何其他影響或損害投資方作為公司股東之權利或權益的任何安排;
7、公司和創始人承諾,除公司已向投資方披露的情況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或其他重要資產被設定抵押、擔保或存在其它權利負擔的情況;如果本協議簽署后發現有未披露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擔保或其它重大權利負擔的,投資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或要求創始人代為清償債務以免除公司的相應債務;
8、公司和創始人承諾,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違反法律法規而遭受任何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本次增資完成后發現本協議簽署之前公司已存在任何違規經營而使公司可能遭受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9、公司和創始人承諾,公司與第三方的協議、合同均已或將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本次增資登記日前公司的任何已發生的行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擔重大賠償責任,且該等情形未向投資方披露的,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并補償公司因此遭受損失;
10、創始人承諾,本協議簽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據適用的中國法律為其聘用的員工補繳任何在本次投資完成日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或其他費用的,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該等補繳義務;
11、創始人承諾,本協議簽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據適用的中國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補繳任何在本次投資完成日前應繳納的稅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則補繳義務將全部由創始人、承擔;
12、創始人向投資方同意、保證和承諾:創始人及其任何關聯方現在及將來均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現有主營業務(構成直接競爭的任何活動);
13、創始人及公司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以與以往慣例一致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
14、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公司允許投資方對其業務、資產和財務等狀況進行調查和訪談,并應根據投資方的合理要求向投資方提供該等調查所需的各項資料和信息;
15、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公司及創始人不得以股權或其他融資形式代替投資方的增資行為,或因前述目的與其他第三方接洽;
16、公司和創始人應盡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諾和保證得到滿足;
17、創始人對持有的公司股權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不存在為其他個人或實體代持或代為管理股權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個人或實體代為持有或管理股權的情形,股權不存在質押、凍結等權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訴訟、仲裁或爭議等現實或潛在的法律糾紛。
公司(蓋章)
創始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