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辦廠協議書
第六條違約責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雙方協商同意,雙方的合作期限為五年。合作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協商解除本合同;合作期滿,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協商。
第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份,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