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本協議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當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被甲方書面放棄時,甲方開始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協議要求的履約保函;
2.融資交割完成;
3.有關項目合同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4.乙方已經按第十四章購買保險;
5.已營運的城市供水企業還應當:
。1)依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并依適用法律獲本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2)職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3)按附件《項目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的約定交割完資產資金,須擔保、質押等文件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4)已經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批準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____日內滿足前述先決條件,則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的所有款項,并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他們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約束力的義務,按其條款依適用法律對其有強制執行力;
3.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從事本協議規定特許經營權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將依本協議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四章 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供水工程名稱為,規模為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項目包括(凈(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于國省市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工程和經營服務范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