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八條 對合營公司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九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他方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合營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合營各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繳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繳,除累計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六十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二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條 由于自然災害、戰爭及其它不可預測并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合營各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章 文字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雙方也可約定用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文件,包括:_________,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授權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 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