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漫畫項目增值業務合作協議
1.因運營商(指聯通、移動、網通、電信)方面的服務網絡建設實施、維護、運營等所引起的服務問題;運營商政策改變。
2.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二)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后由雙方協商相應解決方案。
七、違約責任:
(一)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協議,造成該業務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協議,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協議規定通過法律程序終止協議。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違約方仍應賠償非違約方的經濟損失。
(二)因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違約方除應承擔對方實際損失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其它相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八.免責條款:
在合作期間,由于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關電信、移動、聯通和網通等部門的政策變更致使本協議的履行直接受影響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如未能出具有效證明文件證明是不可抗力事件,則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相關責任。
九、協議的效力:
(一)有效期自
(二)本協議期限屆滿時,雙方可就延期問題重新協商。如遇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可就協議內容重新約定或就部分條款商議變更。
十.協議的終止條件:
1. 協議期滿,甲乙雙方均無意向繼續合作;
2.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合同;
3. 因不可抗力事故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4. 任何一方單方違約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十一、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一)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協議無爭議部分條款內容。
(二)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二)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無效。但本協議的其余條款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三)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的協議附件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甲乙雙方書面確認。
(四)對本協議內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應通過書面形式,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