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如董事會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對酒店財務進行復檢時,管理公司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在董事會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每一會計年度的頭二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報告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酒店經營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國家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條例及規定辦理。
第九章 保險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酒店向中國境內具有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雙方都認為必須的險項,酒店一旦遭受損失可在所投保的險項范圍內獲得應有的賠償。
所有保險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險受益人為委托方,與管理公司無關。
第三十七條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財產險,其投保總額應不低于國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項保險費及辦理保險費的其他費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為酒店管理費用開支,列入甲方開支科目。以遵循收益與權責掛鉤之原則。
第十章 監管、獎罰機制
第三十九條 甲方派駐股東代表聽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議酒店年度經營計劃,擬定酒店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等事項。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年度財務審計制度、日常經營支出由總經理簽字。超過__________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添置、重大合同需經甲方派出的股東代表同意方可簽署。
第四十一條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義對外簽署財產擔保合同及財產擔保文件。
第四十二條 甲方有權了解和知曉乙方所實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從營業收入和綜合毛利、利潤等方面對乙方的管理進行考核,使經營和資產本身得到良性發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乙方如完成甲方下達的各項目標,可按營業收入增加____%計提效益管理費。效益管理費每月結算一次,次月的___日前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
第四十四條 乙方以酒店資產作信用擔保,以確保所派駐人員的信譽、品德、文化、資質及實踐技能達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條 委托管理年限暫定年,甲乙雙方在經營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進行管理,可以在變動相關條款后續簽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約。
第十二章 雙方約定
第四十六條 基建結束后與酒店經營過程中有一段相當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設計和修建過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為確保經營確需整改付出的費用,經基建方和酒店方雙方確認,列入基建后續科目費用,不計入酒店管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因基建資金、設計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擔開業延誤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故延誤的工程項目,影響到經營的,要根據損失的金額來扣減乙方應承擔的管理目標。
第十三章 違約及終止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違約程度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一方違約,另一方應將違約情況書面通知違約方,如在_____天內違約方仍未糾正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