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國______公司代表 ______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