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第六條 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____年,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協議期滿后,雙方就是否延長合作期限可另行協商。
協議期滿后,甲方不再發放新的貸款,但協議有效期內發放的尚未收回的貸款,乙方應繼續履行協助甲方回收貸款及本協議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第八條 其他條款:
(一)
(二)
(三)
(四)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