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為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項目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為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
(b)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為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準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雇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設備,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系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于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傭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為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范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
(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為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注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項目應解釋為“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設備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為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暴動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筑及設備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于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設備,在中國政策許可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設備
……商店
2.3 建筑進行程序
為進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