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旅館、飯店等項目)
第十二章 納稅
12.1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企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險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企業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企業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辦理各種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各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未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根據具體情況訂)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企業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的第一個月計算。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必須已采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其它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由仲裁裁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